劳动合同法草案昨日三审 对解聘规定不同补偿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5日08:47 大河网-大河报

  本报讯 据新华社、《京华时报》报道,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24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本次常委会会议将继续审议劳动合同法草案,首次审议城乡规划法草案、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等。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根据劳动者不同情形,对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情况下的经济补偿,规定了不同经济补偿标准。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在六种情形下,解除

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审议中,有些意见认为,为了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本法应明确经济补偿的标准。有些意见认为,应区分不同劳动者的情形,规定不同的经济补偿标准。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财经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研究,建议基本上按照十几年来的实际做法,增加规定:“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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