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超售机票”无法登机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6日01:25 正义网-检察日报

  本报北京4月25日电(见习记者徐日丹) 因自己从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航公司)买的机票属于“超售机票”而无法按时登机,一名消费者将南航公司告上法庭。4月25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对这起“机票超售”案作出一审判决,南航公司给付乘客肖先生违约赔偿金1300元。

  去年7月21日晚7时,肖先生持一张当天20点10分由北京飞往广州的机票到首都机场办理登机牌时,却被南航公司地面服务人员告知飞机已满员。工作人员告诉肖先生,他购买的是“超售机票”。鉴于工作原因,肖先生接受了南航公司为其安排的转签手续,于当日22点39分飞往广州,行程被延误了近3个小时。

  到达广州后,肖先生因此事在住宿、工作等方面都受到了相应的影响。肖先生认为,南航公司对“超售机票”既不公示,也没有补偿措施,具有明显的欺诈性质,遂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双倍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即双倍机票款2600元、律师费5000元,同时,在《法制日报》、《经济日报》上进行公开赔礼道歉。对此,被告方辩称:“得知肖先生的情况后,我们立即为他改签并免费从经济舱升为了头等舱,而他购买的机票属于打折票,按规定是不能改签的。”

  据了解,“机票超售”是国际通用的行业惯例,是指航空公司超过航班实际座位数过量销售机票。在航空旅客运输中,因机票可以先行预定并且允许转签、改签,所以如有乘客订票后放弃购买或者改乘其他航班,即有可能出现航班座位空出。中国民航总局有规定,超售机票不能超过5%。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中国民航总局官方网站上《航空旅行指南》中有关于“机票超售”的说明,但相对于其特殊性而言,此种告知方式欠缺普及性和明确性,损害了航空客运合同中旅客的知情权。但是,被告客观上并非对原告本人进行了虚假宣传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故不能认定为欺诈,其安排原告转签的行为属于合同履行迟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据此,法院一审判令由南航公司给付肖先生相当于单倍机票价格的违约赔偿金1300元。

徐日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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