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保密信息要配备“解密钥匙条款”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6日02:17 新京报

  日前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于推行政务公开具有重要的意义。不过,基本原则之外的例外条款,往往是一项法律制度运行成败的重要关节点。如果在一项制度的例外情况上考虑不周、操作不慎,就可能转而成为那块漏光了一桶水的“短板”,甚至会构成整项制度的“死穴”。

  西方法谚中,有一句著名的口头禅:“基本原则之所以重要,乃是因为存在着例外”。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也是如此,对于少量政府信息确需设定保密等级,但也不应锁死保密箱、永不开封,而要从源头入手,在设定密级的同时确定保密期限。

  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了“解密钥匙条款”,对政府文件的密级设定与解除,实行“同步拟制”和“自动解密”制度。制文部门设定密级时,必须同时加注“密级有效期”;过了“密级有效期”之后,倘若政府部门认为还需再保密,须向有权机关申请,而且有次数限制:“保密有效期”一过,有关文件将自动丧失秘密属性,而成为人人皆可知之的公共资料。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历史上印制的许多政府信息资料都加注了密级,其中许多文件、规定、通知的内容,都与公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时至今日,其中的不少资料不论是依现行法律还是从实际内容来看,都理应为民众所周知且无损于公共利益。如果不从源头上解决这种“一旦设密,终身难解”的问题,政务公开的效果将会打折扣,而且部分信息可能因此陷入“锈死”状态,即使时过境迁,事实上已无保密价值,相关人员也不敢随意将其内容告知管理相对人,普通民众将可能处于部分政府信息的“黑洞”之中。

  此外,在政府资料的密级设定上,现实生活中也存在一种“就高不就低”的惰政思维:一些制文单位和人员为了确保“万无一失”,避免冒“失泄密”的风险,会给一项普通文件设定密级,或者在涉密程度较低的文件上,设定高度密级。这种消极自保的方式,需要通过立法加以破解。

  □江渚上(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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