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航损害旅客知情权 法院向民航发出司法建议函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6日10:02 中国新闻网

  

南航损害旅客知情权法院向民航发出司法建议函

  南航未尽告知义务,损害了原告的知情权,北京朝阳法院判决赔偿原告违约金1300元,全部承担案件受理费114元。资料图为空姐展示南航空客机队的各型号飞机模型。中新社发 柯小军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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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4月26日电 综合法制日报的报道,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昨天透露,因为中国目前的航空客运企业出于竞争压力,不能主动对“超售”进行规范,故法院已向民航总局发出司法建议函,建议其充分发挥行政管理职能,尽快制定航空客运机票超售的规章制度。

  手持正点起飞的机票却因航空公司超售而无法登机,旅客肖先生遂以欺诈为由将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昨天,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备受社会关注的全国首例机票超售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南航未尽告知义务,损害了原告的知情权,故赔偿原告违约金1300元,全部承担案件受理费114元。

  此前,该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已经过两次审理,原、被告就超售是否损害消费者利益、航空公司是否已尽到告知义务、其行为是否构成欺诈这三大焦点进行了激烈辩论;朝阳区人民法院也为此专门召开过两次相关法律研讨会。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原、被告之间的航空客运合同系消费性服务合同,虽与民用航空法特别规定相冲突,但仍应适用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近年来中国的航空旅客运输业空前发展,航空企业借鉴学习国外先进经验和服务措施,推动了行业进步。但是有些航空客运企业片面引进“国际惯例”,缺乏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意识,导致航空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发生冲突,损害了航空运输业的信誉和健康成长,“机票超售在社会上引起的消费者的不满就是一例”。

  法院认为,全国首例机票超售案凸显出超售实施中的三个问题:旅客购票前无人告知;飞机满员时选择不能登机的乘客按先到先登方法,旅客登机时间得不到保障;旅客无法登机后救济措施不完善。

  因此,法院向民航总局发出司法建议,认为其应承担起制定规则的责任,建议尽快制定航空客运机票超售的规章制度,并指导航空运输企业适用;建议规则中应该包括航空承运人向旅客进行公示的方法、选择登机乘客的方法(以乘客自愿为首要原则)、对不能登机乘客的具体赔偿标准以及违反实施规则时的行政处罚措施。(王晓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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