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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江法院挑战“同命不同价”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6日10:22 青年时报
“同命不同价”,不同的赔偿金计算方法使农村居民的伤残、死亡赔偿金远低于城镇居民。近年来,这种现象遭到社会各界质疑。而昨天,滨江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交通事故引发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的一审判决让“同命”有了“同价”。 外来务工者命丧车祸
受害人陈某今年22岁,原系温州乐清市南塘镇农民。2004年9月起,陈某在滨江区某药店做营业员,办理暂住登记后,她就一直住在滨江区浦沿街道。 去年3月,陈某乘坐张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和高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陈某抢救无效身亡。交警部门对事故作出认定,高某与张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过错责任,陈某则没有过错。之后,陈的父母将高某、张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50万余元。 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
庭上,陈某的死亡赔偿金,到底该按农村居民标准还是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是争议焦点之一。 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残疾、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两种不同的计算方法,使农村居民的伤残、死亡赔偿金远低于城镇居民。 而经过审理,滨江法院最终对此案作出判决:按照当地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四被告共计赔偿陈某损失37万余元以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标准
该案的承办法官蔡文刚表示,去年,最高法院在一份批复中对此问题的处理已有所改进,明确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标准。 从此案看,受害人生前系滨江区药店员工,在滨江区实际居住1年以上,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因此陈某死亡赔偿金应根据当地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审结此案后,滨江法院审判委员会对今后审理此类案件还专门作出明确:凡受害人在本区有固定工作和收入且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以上的,其残疾和死亡赔偿金按当地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来源:青年时报 作者:时报记者 胡育萍 通讯员 滨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