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责令停业整顿可以要求先听证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7日08:01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4月26日讯 记者周芬棉中国证监会今日发布《行政处罚听证规则》,明确8种情形下,在行政处罚作出前,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这些情形包括:证监会责令停止发行证券;责令停业整顿;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期货业务许可;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对个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万元以上;当证监会拟对当事人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时;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规则明确,当事人在参加听证时,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听证员是否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主任委员决定;主任委员是否回避,由会分管领导决定。此外,当事人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和提出新的证据。

  依据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规则规定,听证的举行,不影响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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