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包情人被开”可能只保护情人的权利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30日00:09 红网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9日公布,该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是为了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内容较细化。其中第29条规定中有一条甚为扎眼,行政机关公务员“包养情人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据4月29日新华社电)

  去年1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公务员法》与1997年5月颁布实施的《行政监察法》中,均未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包养情人”的出轨行为作出过此般明文规定。我们除了从条例规定中感受到国家对公务员包二奶等腐化风气的惩治决心外,从其侧面,更为真切地体味到当今公务员包养情人的社会颓废心态之严重性与侵蚀性。显然,这样的规定及时而必要。且还应扩大惩治范围,如将事业、国企的公职人员也纳入并参照执行。

  但条例中的规定稍嫌粗放,至少存在三处未尽事宜:一是对包养情人的内涵界定颇显迷糊,怎样的行为构成包养情人的行为;其二,此规定与我国婚姻法、刑法等出现法规与法律条文的部分概念界定不清甚至冲突的迹象;其三,由谁来发现、调查与处分那些已包养或正在包养,以及正准备包养情人感情出轨者。

  先说包养情人的概念。如果作为一名未婚或已离婚的公务员,那么,他(她)与同样未婚或已离婚的异性情人的同居生活,算不算是包养情人?按“包养”的概念上说,是需要一定的物质买卖,未婚者之间也难脱“钱”与“包”的干系,是不是我们的规定也将他们开除了事呢?显然不行。或者说,公务员有情人,但反而被对方所包养,这种“逆包养”该何处理?条例中这种模糊语的出现,会伤及其权威性。

  再说该条例与法律间的尴尬处境问题。即便此规定的撤职与开除看起来严厉。但笔者认为,较之我国已有的法律界定,惩治力度仍显不够。我国刑法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2001年颁布的新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之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量刑。

  我们暂且搁置公务员的公德与公序的行为效范职责不说,只要包养情人,就是一种不受法律保护的非法行为,包养者与被包养者都是事实重婚行为,都应受到重婚罪的刑事追究。如果公务员包二奶都得到应有及时的法律惩办,那么,诸如国家统计局原局长邱晓华包二奶育女,和安徽宣城市原市委副书记杨枫用MBA对7个情人进行“科学”管理的“官场艳事”就不会出现。

  另外,谁来查办包养情人者亟待廓清。该条例第34条规定,对公务员给予处分,由任免机关按管理权限决定。现在包养情人的官员可谓越藏越深,而任免者查“色官”,当然可能铁面无私,但却存在“相互留一条后路”的可能。说白点,只要“色官”给情人足够的封口费,让她(他)不承认是被包养的情人就行。此规定完全可能只是提高了包情人的成本,保护了被包养者的权利罢了。

稿源:红网 作者:周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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