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为何十年不更新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30日00:09 红网

  西安市雁塔区城街道办双桥头村村委会自筹资金,在村里办起了电视台,播放村民喜欢的节目。4月28日,开办了两个多月的村电视台因违反国家政策被叫停。(4月29日《华商报》)

  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其中教育电视台可以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很显然,按照条例双桥电视台只是双桥头村村委会创建的,级别在县以下,没有创办电视台的资质。有关部门叫停村办电视台也是严格依法办事,本无可厚非。

  双桥电视台办台的初衷就是出于服务群众、宣传国家方针政策的目的。把党和国家的政策,村委会的工作以及老百姓关注的事情搬上荧屏后,也得到了村里人的支持和拥护。村委会自办电视台,受众群体针对村民所起到的作用,是别的电视台无法达到的。充实了基层电视台的力量,这一举措无疑是积极的。要不是与原有法规相悖,双桥电视台将大有可为。在报道中,我们也看到了主管部门想要支持,但不能支持的无可奈何。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是1997年8月1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并于同年9月1日起实施,到现在差不多十年了。法律的稳定性固然是法律权威性的要求,但是那些稳定的“过时的法律”又怎能拥有权威呢?庞德在《法律史解释》中写到:“所有法律思想都力图使有关对稳定性的需要和对变化的需要方面这两种相互冲突的要求协调起来。”事实上,只有将这些过时的法律及时修改或废止,才能确保法律的权威。因为法律权威的最终源泉在于符合社会生活的客观需要,符合社会关系的现状与发展。只有适时稳定或适时变动,才能真正地维护法律的权威。

  行政法规只有相对的普遍性和相对的稳定性,相对的稳定就是说行政法规只是在一定的时间内有效,随着时间的推移,事态的发展,就要适时修改或废止。坚持了十年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在基层群众对广播电视的需求方面显得不那么“与时俱进”了。唯如此,才能走出村民有需求、上级想支持,面前却横着不合时宜旧法规的两难处境。

稿源:红网 作者:普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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