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赴日研修失踪丈夫被判向派遣公司支付违约金15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08日02:29 正义网-检察日报

  本报讯(史龙军 万州) 一女子到日本培训2年多后不辞而别,与其签约的两家单位多方寻找无果,转而要求她丈夫协助查找,但她丈夫一直未履行义务。无奈之下,这两家单位将失踪女子的丈夫诉至法院。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法院近日依法判决被告限期向原告之一支付违约金15万元。

  2003年,常州新新公司与上海飞飞公司订立一份协议,内容是双方联合向日本国北陆对外事业协同组派遣研修生。2004年1月30日,常州新新公司与肖娟订立了一份出国进行纺织技术研修和技能实习的协议,期限为三年,肖娟的丈夫平晓亮作为担保人另立了一份《经济担保书》,担保书承诺:如肖娟在研修期间出现擅自脱离研修组织、违法犯罪或期满后非法滞留等违约情况,则担保人向上海飞飞公司支付违约赔偿金15万元。2004年2月,肖娟赴日本某工厂研修。2006年6月25日,肖娟因不明原因擅自离开工厂,当天下午3时,该工厂向当地警察署提出了搜索申请。后经多方寻找,都没有结果。经日本法务局、我国驻日本大使馆领事部认证后,日本警方宣告肖娟失踪,并通知上海飞飞公司。新新公司和飞飞公司遂多次要求平晓亮协助查找,但平晓亮始终不履行义务。无奈之下,两家公司将平晓亮告上法院,要求其按担保书支付违约金。

  常州市天宁区法院审理认为:日方已向上海飞飞公司提供失踪报告,而平晓亮提供不出任何证据证明肖娟有其他可能去向,按现有证据应该认定肖娟系擅自离开日本研修企业,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平晓亮应按担保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对上海飞飞公司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法院认为常州新新公司与该案无直接利害关系,故对该公司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文中人名和公司名称为化名)

史龙军 万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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