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起买药可索要药品“身份证”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09日14:23 新民晚报

  本报讯(记者皇甫萍)从本月起,市民到零售药店买药可以索取药品“身份证”了。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布了新修订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并规定于2007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意味着从本月起,消费者到药店买药,药店必须提供包括批号、生产企业等信息的详细销售凭证。医药行业业内人士指出,这将为追溯、查证、处理药品质量问题提供重要线索。

  新修订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此前,药品超市的电脑小票上一般只有药品名称、数量、价格等内容。《办法》还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违反规定的,药监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办法》明确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场销售药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也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不得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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