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不得擅自上调房价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2日08:41 扬子晚报

  [扬子晚报网消息] 5月11日,南京市物价部门出台加强对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监管6条新规,新规要求,普通住宅商品房“明码标价”后,开发企业不得擅自上调已公示的销售价格。

  南京市物价局有关人士说,这6条房价监管新规从5月20日开始实施。对于普通商品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基准价,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遵循楼层、朝向、环境等差价代数和为零的原则,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根据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价牌(价目表)样式,按“一套一价”规定实施明码标价。“一套一价”则指每套房屋必须注明其基准价、浮动幅度、综合差价(楼层、朝向、环境等)、销售单价、总价等具体情况。

  标价的详细情况,开发企业要在销售前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以备核查。价格公示确定后,开发企业不得擅自上调已公示的销售价格。 (李宗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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