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难信访事项可公开听证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4日03:41 北京晨报

  《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日前颁布实施

  记者13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办公室了解到,为规范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保持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颁布实施了《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

  十类行为将被究责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应当作为而不作为,致使信访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案件定性处理错误,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其他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单位、责任部门和直接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故推诿、敷衍,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无故拖延,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

  ——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信访请求未予支持的;

  ——作风粗暴,方法简单,激化矛盾的;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打击报复信访人,或者把控告、举报材料及有关情况泄露给被控告人、被举报人的;

  ——拒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检察人员谎报缓报将受严惩

  《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况明确规定了责任追究(见表)。规定强调,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处理信访事项工作中,发现检察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提出建议,连同有关材料移送政工部门或者纪检监察部门处理。隐瞒、谎报、缓报重大信访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信访事项受理后7日内办理

  《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中指出,信访事项应当逐件摘要录入计算机,在受理后七日内按照管辖和部门职能分工转送下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本院有关部门办理。对于告急信访事项应当在接收当日依法处理。

  规定指出,对于转送本院有关部门办理的控告、举报、申诉,应当逐件附《控告、申诉首办流程登记表》。属于本院管辖的信访事项,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并告知信访人。

  ●承办信访事项60日内办结

  《规定》指出,信访人对人民检察院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复查请求。根据这个规定,办理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应当由检察长组织专门力量调查处理。承办部门应当在收到本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转送的信访事项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逾期不能办结的,报经分管检察长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通知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的答复应当由承办部门和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共同负责,必要时可以举行公开听证,通过答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辩明事实,分清责任,做好化解矛盾、教育疏导工作。

  ●严禁泄露控告人举报人信息

  规定要求,人民检察院实行检察长和业务部门负责人接待人民群众来访制度。接待时间和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地市级和县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业务部门负责人接待的时间,每年应当不少于十二次,每次不少于半天。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业务部门负责人每年应当根据情况不定期安排接待时间,或者深入基层组织开展联合接访活动。

  这个规定还特别强调,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护控告人、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禁把控告、举报材料及有关情况泄露给被控告人、被举报人。

  ●信访工作实行首办责任制

  按照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信访工作。人员较少的县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专职人员。

  检察院信访工作实行首办责任制,按照部门职能分工,明确责任,及时将信访事项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办理信访事项的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重大信访信息报告制度。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信访工作纳入干部考核体系和执法质量考评体系,将信访事项是否解决在本院、解决在当地,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

  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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