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 劳保违法行为将向社会公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4日08:06 法制日报

  本报讯 记者马竞 曹天健记者从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依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制定的《河北省用人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暂行规定》日前开始施行。据此规定,河北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开始实施社会公布制度。

  根据该规定要求,河北省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级劳动保障监察管辖的用人单位发生并已作出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社会公布: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导致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违反国家有关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施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情节恶劣的;非法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造成严重后果的;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被依法吊销许可证的;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鉴定活动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的;拒绝参加社会保险,偷逃社会保险费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数额较大的;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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