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人不服处理意见可提出复查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4日09:00 京华时报

  据新华社电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颁布实施的《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中指出,信访人对人民检察院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复查请求。人民检察院收到复查请求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立案复查规定的应当立案复查,不符合立案复查规定的应当书面答复信访人。

  根据这个规定,办理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应当由检察长组织专门力量调查处理。承办部门应当在收到本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转送的信访事项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逾期不能办结的,报经分管检察长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通知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规定指出,承办部门应当向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书面回复办理结果。主要包括信访人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的过程;处理情况和法律依据等内容。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答复由承办该信访事项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除因通信地址不详等情况无法答复的以外,原则上应当书面答复信访人。

  按照这个规定,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的答复应当由承办部门和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共同负责,必要时可以举行公开听证,通过答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辩明事实,分清责任,做好化解矛盾、教育疏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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