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避免职工个体诉求被“架空”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7日01:58 新京报

  昨日社论《保障“集体劳权”让职工体面劳动》,指出劳动者有权依法成立和参加工会、集体谈判、参与企业管理和集体争议的解决等。

  笔者认为,为保证劳动者能够真正发出自己的声音,还有必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应重视将集体智慧和员工个性化诉求相结合。

  虽然在协商集体合同条款、商定工资待遇时,人们比较信赖“集体的力量”,但也应避免出现另外一个问题,那就是“集体无意识”,集体商谈的光环有时会掩盖个体的理性声音或者“最大合理期待”,以及容易忽视一些处于弱势地位的员工的利益。

  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比较多,有的是因为职工推举出的代表或工会代表,并不能充分反映职工切身利益,有的是因为职工自身法律素质欠缺容易造成“随大流”的现象。

  针对这种情况,有必要在讲求共性或共同目标的基础上,注重听取每位员工、尤其是有较强权利观念员工的意见,给他们留有足够的发言空间。

  二是将对劳动者表达权的保护和完善工资机制的公开性要求相结合。比如,从员工的角度讲,为保证个体表达的真实性以及不受干扰或报复,在必要情况下可以尝试对企业工资调整方案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而从企业的角度讲,在确定工资收入机制及其“性价比”评价方面,则应适当遵循公开原则,并可采取横向或纵向比较等多种方式。

  目前,有些企业禁止员工互相打探收入状况,如若违反者甚至会给予一定“处罚”。但是,如果劳动者自愿放弃“收入隐私”方面的考虑,而希望在公正、透明的背景下明明白白地赚钱,希望对工资收入在一定范围内,依照程序予以公示,这样的要求是合法合理的,应给予支持。

  □墨帅(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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