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察用房建设资金得到规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7日08:07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5月16日讯 记者蔡岩红煤矿监察部门要规范煤矿安全监察业务用房建设资金来源,不得向监察对象借款,不得接受监察对象的任何馈赠和各种形式的赞助,不得为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是记者今天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了解到的。

  据了解,为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国家安监总局日前出台了《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监察业务用房建设使用标准》和《煤矿安全监察车辆配备使用管理规定》,以规范各地煤矿监察部门业务用房及车辆配制。

  通知要求,各地分局监察业务用房必须按照统筹兼顾、量力而行、逐步改善的原则进行建设。所有监察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报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核后,报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各地监察部门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监总局颁发的“九条纪律”有关规定,规范煤矿安全监察业务用房建设资金来源,不得向监察对象借款,不得接受监察对象的任何馈赠和各种形式的赞助,不得为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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