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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定期检查引航机构资质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7日08:07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5月16日讯 记者陈煜儒引航机构关系船舶航行的安全问题,交通部日前下发《关于加强我国港口引航管理的通知》,要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引航机构的准入管理,定期对引航机构的资质进行检查,确保其在符合资质条件下从事引航活动。因引航体制发生重大变化,对已经交通部批准的引航机构,近期要进行一次资质审查。 通知要求各地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并按照《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于今年6月30日前向交通部提出引航机构资质审查或行政许可申请。对审查不合格、不符合引航资质条件的,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引航资质条件的,将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撤销其引航资格或不予行政许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