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挂“黑心店”牌:法治的反面标本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8日02:54 新京报

  三亚市工商局近日宣称要“加强对水果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短斤少两欺诈游客的违法行为”,他们进而提出要严把“准入、标识、计量、警示和明示”五道关口,其中所谓的“警示关”,其基本内容是,对被消费者投诉的水果摊,一经查实,即实行重罚,并在该摊点前悬挂“黑心店”的招牌。(据《三亚晨报》报道)挂“黑心店”这样的办法极具创意,此法若能付诸实施,三亚河畔的第一水果市场,或可成另一处与天涯海角齐名的景点。试问,有谁见过挂着“黑心店”招牌还正常营业的水果摊?这张经由当地工商部门颁发的“黑心店”招牌可谓举世无二。更重要的是,带有羞辱性质的“黑心店”招牌,还很可能成为中国建设法治路途中的反面标本。

  “黑心店”招牌与法治何干?这还得从《行政处罚法》说起。应当承认,行政管理离不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侵益行为。处罚的施行必然导致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或权益的被剥夺。为保障公民和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法律也对行政处罚予以种种限定与规范。这其中,最重要的原则就是处罚法定:不仅行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必须有法律的授权,被处罚行为、处罚的设定、处罚的种类以及处罚的内容和程序都必须严格依据法律。

  就水果摊而言,无论是《行政处罚法》还是《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能适用的法定处罚只有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止营业及扣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这五类。凡超出这五种行政处罚方式的,均属法外设罚。很显然,三亚市工商局给宰客的摊点挂“黑心店”招牌,超越了现行法律。依《行政处罚法》规定,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处罚无效。不仅如此,对违法设罚的行政机关,还要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在时下的行政执法过程中,一些作为执法主体的行政职能部门,更多地只看到了行政相对人的责任,却把自己排除在法律责任之外。

  当诸如挂“黑心店”招牌这样的法外施罚事实上很少受到查处,更罕见责任追究时,类似的“执法创新”就不会在行政执法中消失。

  □王刚桥(湖南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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