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稷山县3干部举报县委书记被控“诽谤”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8日09:10 扬子晚报

  [扬子晚报网消息] 5月15日,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诽谤县委书记案”第二案,被告人是薛志敬。在庭审中,“诽谤罪应该由县委书记自诉还是应该由检察机关公诉”及“被告写匿名信是正当的举报还是诽谤”成为控辩双方辩论的焦点。

  稷山县3名科级干部将反映该县县委书记的相关材料整理成文后,邮寄给当地37个部门的负责人。当地公安机关查明写信人身份后,稷山县检察院以诽谤罪将写信人公诉至法院。此前,“诽谤县委书记案”第一案已经审结,其中两名写信人杨秦玉和南回荣已被判刑。

  一封匿名信

  2006年3月的一个周末,稷山县人大法工委主任杨秦玉和县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南回荣到稷山县农机局局长薛志敬家里聊天时,提到了该县一个土地被卖事件,政府本来向社会承诺,要在这块地上建“稷山标志性建筑”,却突然卖给个人搞房地产开发。他们认为政府朝令夕改,认为是县委书记李润山失信于民。他们越聊越激动,最后决定把近几年稷山县的众多问题整理归纳成文。在随后十多天的时间里,他们3人收集证据,斟酌词句,几易其稿,完成了《众口责问李润山》一文。

  文章写完后,他们将这篇文章打印后分别邮寄给运城市委书记、市长,稷山县四大班子及各局办部分领导,共计37份。

  沦为阶下囚

  文章寄出10天后,他们招来了警方的调查,南回荣和杨秦玉同时被拘留。薛志敬由于不在本县,随后被网上通缉,2006年9月3日在太原被捕,后被取保候审。2006年年底,薛志敬被免掉所任职务。在羁押期间,纪检委办案组人员到看守所与他们谈话:“你们犯了严重错误,要深刻地写检讨,这是最后的机会。”检查从7月19日开始写了改,改了写,整整3天。检查“通过”后,县委副书记兼纪检委书记董旭光亲自和他们谈话:县里决定召开全县干部警示教育大会,要求南和杨当场作深刻检讨。

  2006年8月2日,南和杨戴着手铐被押进警车带至县委大楼一间会议室内,在全县所有科级以上干部及部分退休老干部近500人的面前作了检查。大会上,两人同时被宣布开除党籍、撤销职务。

  公开警示会开过了,检讨作过了,党纪、政纪处分都宣布了,然而事情还没有结束。过了不到一个星期,2006年8月8日,稷山县检察院以诽谤罪对杨秦玉、南回荣提起公诉。8月21日,稷山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杨秦玉和南回荣犯诽谤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年。对该判决结果,县委书记李润山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这里有自己“宽宏大量”的因素。现在不但轻判了,还判了缓刑三年,保住了他们的工资正常发放。

  该自诉还是公诉

  5月15日,“薛志敬诽谤案”在稷山开庭。“诽谤县委书记”该不该由检察机关来提起公诉,成为控辩双方辩论的焦点。

  被告人的律师认为,根据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诽谤罪属于受害人自诉案件,只有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才能受理;被害人不起诉的,司法机关不能主动受理,追究诽谤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检察人员称,之所以提起公诉,是“该材料寄出时,正值稷山县‘两会’召开前夕,其内容在稷山县各界广为传播,严重危害了稷山县的社会秩序,给被害人的人格和名誉带来了严重损害。”

  辩护人辩称,事发之后稷山县的“两会”顺利召开,李润山继续担任县委书记,稷山县没有发生严重的政治事件,也没有产生严重的社会混乱。该案不存在可以公诉的法律事由,检察院提起公诉不当。

  是举报还是诽谤

  三干部编写的《众口责问李润山》第三问称,李润山乒乓球打得很棒,一有时间,就到该县的红楼宾馆去打乒乓球,服务小姐一个班。“红楼吃住、休闲、娱乐一条龙。李书记定居‘办公’706,总统套间日房费2980元,仅房费至今已达百万元之多。稷山‘皇帝’享受总统套间待遇,专职‘女秘书’殷勤侍陪,久而久之,如胶似漆,形影不离,就连李书记外出考察,专职‘女秘书’暗中随从,秘密服务,恪尽职守……”

  正是这一问,使检察人员认为他们是“诽谤者”。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是正常的举报行为,举报内容基本真实,根本不构成诽谤罪。

  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宣布该案将择日宣判。

  (据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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