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力增强党员在党内监督中的责任意识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8日15:07 红网

  党内监督是我们党依靠自身力量、依椐党纪国法进行自我约束的一项工作,其中的“自身力量”就是指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共产党员。但是,当前部分党员参与监督的“责任意识”还不是很强,严重地影响了党内监督的效果。笔者认为,必须从以下四个方面努力增强党员在党内监督中的“责任意识”。

  一、要明确“主体”地位

  

  增强党员在党内监督中的“责任意识”,首先要明确党员的“监督主体”地位。不少党员认为,党内监督是纪检部门的事,与普通党员无关,这就是“监督主体”不明的表现。《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明确规定了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负有并享有提意见、向上级党组织反应意见、批评、检举和评议党员领导干部等五项责任和权利,《党章》在党员的义务和权利方面也明文规定,党员负有“切实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的义务,同时还享有参加讨论、建议、倡议、批评、监督、控告、请求罢免、表决、选举等多项权利。这些责任、义务和权利构成了一个党内监督的责任体系,党员毫无疑问的应该是党内监督的“主体”,而且这个“主体”的“责任意识”强不强,应该成为检验其党性强不强的重要标准之一。因此,各级党组织要组织党员认真学习好《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等领导同志关于反腐败和党内监督方面的重要论述,明确“监督主体”地位,鼓励党员把参与党内监督当做责无旁贷的义务,当做不可剥夺的权利,不断提高党员的监督素质,增强党员在党内监督中的“责任意识”,以此发挥好党员的“主力军”作用,进一步搞好党内监督。

  二、要转变消极观念

  

  增强党员在党内监督中的“责任意识”,要坚决反对一些消极观念和错误认识。一是“等级”观念。不少党员“官贵民贱”的等级观念较强,认为“兵”监督“官”,会得罪领导,会大伤和气,会遭打击报复,因而思想上不愿监督,行动上不敢监督,没有很好地去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二是“中立”思想。不少党员奉行“与人为善”的处世哲学,认为做人要多栽“花”,少种“刺”;认为监督别人是为人“不厚道”表现,会遭到领导和同事的排斥,不如睁只眼闭只眼,来个一团和气,对错误行为不做批评抵制,对腐败现象麻木不仁。三是“恩怨”观念。一些党员认为监督就是“找茬”,谁与我有仇,我就“死盯”谁,谁对我有恩,即便发现问题也不闻不问,甚至还帮助隐瞒真相,等等。这些消极观念和错误认识都是“责任意识”淡薄的表现,是削弱党内监督力量的祸魁罪首,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必须有针对地帮助党员转变和改变这些观念。首先,要用民主观念取代“等级”观念。党员领导干部要进一步扩大民主,宣传“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鼓励党员多提意见,放下架子多听党员意见,主动拉近与党员的距离,用平和的心态对待党员的意见。其次,要号召党员以“零容忍”的态度取代“中立”思想。要加强对党员的世界观、人生观教育,帮助党员坚定党性、、坚定的立场,要向香港市民学习,以“零容忍”的态度对待腐败现象,充分行使参与党内监督的权力。第三,要帮助党员端正参与监督的动机。要教育党员把党内监督作为肃清党内垃圾、纯正党风、维护党纪党规权威的手段,而不能用于泄愤报复,要求党员既要勇于监督,但又不能捕风捉影,必须以强烈的“责任意识”搞好党内监督。

   三、要疏通民主渠道

  

  增强党员在党内监督中的“责任意识”,必须不断疏通和拓宽民主渠道,让党员有机会参与监督。要加大对“敏感问题”的公开力度,让党员更好地享有知情权。各级党组织必须扎实搞好“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公开,让党员清楚这些工作决策的来龙去脉,从而使他们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参与监督。要加强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作风建设,让党员敢提意见。党员领导干部要尊重普通党员的民主权利,善于倾听来自基层的批评意见,以“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心态对待普通党员的批评意见,严禁压制民主或者搞形式主义的假民主。要健全高质量、高标准的民主生活会制度,确保民主生活会的针对性。特别要注意把好征求意见关,在整理的意见时,一定要注意保留“原味”,防止失真。要拓宽党员检举、揭发、申诉、控告、上访等渠道。在提倡意见和建议当面提、会上提的基础上,要充分考虑举报者的各种不便因素,利用好来信来访、举报电话和举报箱等方式接受党员举报,甚至可以尝试网络举报。要有“有报必查”、“有查必果”和“有果必复”责任感,高度重视任何党员的举报,一时无法澄清的,要耐心解释并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考查。

  四、要完善保护机制

  

  增强党员在党内监督中的“责任意识”,还必须建立健全党员民主权利保障机制。一是要把党内纪律和党内法规执行到位,为党员行使民主权利提供法规保障。《中国共产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明确了党员正确行使权利的原则和保障党员行使权利的措施,《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对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也有明确的纪律处分措施,各级党组织要结合实际情况,认真学习,坚决落实到位。要突出责任追究,对于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失职、渎职的,要抓典型,严格按照党纪国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要让党员有参与监督的安全感。二是要针对不同的监督渠道加强监督保护的制度建设。党员参与监督,一种是面对面地批评,要贯彻好民主集中制,保障党员面对面地监督,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广泛听取党员意见,对于在党的会议上对党的组织和个人提出批评意见的党员,不得加以压制,不得以各种方式打击报复;另一种是向党的组织和领导检举揭发,要充分考虑党员举报者的诸多不便因素,在举报的保密、奖惩和补偿方面形成制度,并尽可能使之明晰、具体、有可操作性,使党员在申诉、控告、检举之后免受打击报复,解除后顾之忧。三是要加强维权督查。要以“自下而上”的方式经常性对党员民主权利保障情况进行检查,并把它作为一项制度坚持不懈地执行下去。各级党组织还要就下级党组织党员民主权利保障情况设立举报电话,保障党员在民主权利受得侵害时申诉渠道的畅通。

  作者系城步苗族自治县委常委、组织部长

稿源:红网 作者:余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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