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的空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21日00:06 红网

  “三”,在中国似乎是个相当特殊的数字。在小时候听的故事里,就有很多的“三日三夜”;在学校时,老师会严肃的告诉你:“事不过三”;现在上班了,又发现规章制度里居然也会有那么多的“三次为限”。

  那么,为什么在诸多数字中,人们偏偏喜欢选择“三”,而不是别的数呢?先看一则新闻,据5月20日的《新华网》报道:在苏州,一年有3次交通违法记录的公务员,将在年终考评时被评定为不称职。

  在现实中,与上则新闻类似的情况还有很多,如遭三次有效投诉将被辞退;违章三次将被扣证等等。如此看来,“三”似乎是经过科学推断所得出的,最为合理的次数限制。

  然而,笔者却不认同“三”的科学性。

  在法治的社会中,文明的体现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科学的规范行为。行为是社会关系的主要构成元素,因为有行为的存在,人们才受到现行法律的支配。从法律本身来看,法律无非是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以及禁止做什么。同时,为了确保法律功能和目标的实现,法律对不同的行为作出了不同的定性并依据行为性质的不同,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法律态度,最后以明确的法律后果来予以调整。可见,法律所要求的,只是对某一具体行为先作出法律定性,再表明法律态度,最后依法让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在此之中并没有次数的要求,有的只法律标准准确规范的适用。

  再回到苏州这一新闻案例,交通违章与公务员考评挂钩,以“三”次为限,这看上去的确够严厉的。但仔细分析一下我们不难发现,与其说“三”次为限是一种严格的限制,不如说是对两次的宽容。很明显,这样的规定就是承认,在公务人员考评制度中,允许两次交通违章。其实,在现实生活中,“三”次为限的规定在往往最后得不到落实,成了一种看上去很美的一纸空文。原因何在?笔者认为,这种规定的本质并不是禁止,而是容许。既然是体现容许的制度,自然是达不到禁止之目标的。

  实际上,人们在工作与生活过程中,自然而然的选择“三”,这仅仅是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并不存在科学的依据。当然,这种传统做法有其使用的正当性,但到了今天的法治社会,我们就应该考虑一下其存在的合理性了。毕竟,以“三”为限,具有一定的随意性,从根本上讲,此举不具备严谨与科学的因素。

  毫无疑问,等到第三次并不是法治社会所要求的。在现实社会之中,往往也正因为有着一次、两次的宽容,才导致了法律标准适用的一次次反复落空。因此,如果要问“三”次的空间有多大,我想,那空间就是法律得不到有效实施所开拓出来的“无法无天”的空间。

稿源:红网 作者:方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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