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管人员"漂白"赃车最高判七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21日02:17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记者 蔡艳荣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赃车“漂白”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判七年。5月1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加大了对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的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针对《解释》中涉及到的关键问题,记者近日采访了省会相关人士。

  ■检察官:典当、买卖赃车最高判刑七年

  “作为办案机关,我们打击的重点一般是盗抢车辆犯罪以及收赃这两类犯罪行为。而《解释》列出了多种隐瞒、掩饰盗抢车辆的具体行为,规定得非常细化。”桥西区检察院检察官于恺这样告诉记者。

  根据《解释》的规定,明知是盗抢的机动车,还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拆解、拼装或者组装的;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的;更改车身颜色或者车辆外形的;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实施这一系列隐瞒、掩饰盗抢机动车行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最高判七年有期徒刑。

  于恺认为,上述规定对关于隐瞒、掩饰盗抢车辆的犯罪,规定得非常具体。惩罚的力度大了,可操作性更强了。

  ■汽修厂、典当行:正规企业不沾赃车的边

  “你说的改发动机号、改车架号那些活儿不在我们的经营范围之内。我们不冒这样的险。”石家庄市长安二神庙汽车修理厂的冯师傅向记者介绍:“从事汽修的正规企业都不做这种生意。

  对于一些车主提出给汽车换颜色的请求,我们除要求车主提供整套的相关手续外,车主还要自己去车管所进行申请,得到车管所允许,我们才会帮他更换车的颜色。”

  针对典当机动车的问题,中陆典当行的李先生明确地告诉记者:“车主要典当机动车,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购车发票、登记证、机动车行驶证、附加费本、保险费及养路费的手续给我们。我们再去车管所核实档案、跟卖车的公司核实发票。然后再核实所当车辆的发动机号、车架号与发票上的记录,一致了,我们才收当。”李先生说,这一套手续严格走下来,就不会让盗抢车辆钻典当的空子。

  ■律师:车管人员“漂白”赃车负刑事责任是新亮点

  “2004年,一辆赃车从省会卖到邯郸,买到赃车后,车主很顺利地给赃车办了全套手续。”河北嘉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国辉告诉记者:“案发后,我曾经给这名涉嫌收购赃车的车主辩护,但是没看见谁追究负责给赃车办手续的车管部门的刑事责任。”李国辉还曾担任三年前号称“华北盗车第一案”的辩护律师,“那么多赃车都找到了买主,有了合法手续,也没见哪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承担刑事责任。”

  “而现在新《解释》明确规定了关于车管所等国家机关人员在为赃车‘漂白’过程中可能承担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的刑事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能被判七年有期徒刑。”李国辉认为这是《解释》的亮点所在。

  ■学者:《解释》该给新型犯罪留余地

  河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教师、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秦玉彬认为,《解释》呈现出了两个比较鲜明的特点:其一,规范的主体涵盖了涉及机动车犯罪各个环节中的实施者。其二,可操作性极强。首先是对主观上的“明知”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说明,这就为认定这类犯罪的主观方面提供了具体而明确的依据。其次,对于“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都给予了明确的说明。

  但也必须看到,虽然涉及机动车的犯罪现在看来似乎到了成熟的阶段,但谁又能保证在未来不会有新的犯罪形式出现?因此在《解释》第一条中列举掩饰和隐瞒方法的时候,他认为尽可能不要把犯罪的表现形式绝对化,应该留有一定的空间,诸如加上“其他掩饰和隐藏方法”之类的弹性条款,这也为司法人员在认定此类犯罪时留有了一定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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