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重典之下何妨疏导?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24日03:35 新京报

  上投摩根“老鼠仓”案发后,对待类似于唐建的“硕鼠”,几乎所有人都认为非重典不足以平民愤,要对唐建“大刑伺候”。这种主张虽然强调了事后重罚的警戒作用,却忽视了对于基金经理行为的事前疏导,忽视了对犯罪行为的事前预防。

  事实上,“老鼠仓”监管在世界上都是一个难题。一个中外合资的基金公司总裁曾告诉笔者,监管“老鼠仓”,全世界都在“摸着石头过河”。

  “老鼠仓”的本质是内幕交易,更深层次的原因是基金经理、庄家等掌握着别人所不具备的资源优势,掌握着相对大众不对称的信息。这样,这个掌握着巨大资源优势的人群怎么样也抵挡不了股市上巨额收益的诱惑。基金经理们的薪水像小沙堆,股市上的收益却是一座大金山。

  尽管《证券法》的相关条文限制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基金等证券品种,但在证券市场上,“老鼠仓”横流已是公开的秘密。

  一时堵不死,为何不疏导?与其限制基金经理投资,还不如允许基金经理投资基金,定期公布基金经理的投资,而且规定基金经理必须购买自己管理的基金,并规定基金经理在一定时间内不准买卖。这样就将基金经理的利益和投资者的利益捆绑在一起,投资者的利益也会得到更好的保护。类似法律制度的边际修正还有很大的空间。

  当然,基金经理建“老鼠仓”还关乎整个社会的信用水平。不管怎么说,重典必不可少,但不要忘了疏导的预防作用。

  □张冰(北京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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