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养老金偏低 用人单位将受处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24日08:07 法制日报

  本报讯 记者储皖中近日,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了《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细则》,将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细则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少报、漏报、瞒报缴费基数等原因造成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偏低的,其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并依法进行处理;因用人单位对职工档案管理不善、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等导致职工不能按时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未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前由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对于参保人员个人中断缴费的,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爱问(iAs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