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服务要回嫖资 嫖客被追捅致重伤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24日10:14 南方日报

  本报讯 (记者/陈球 通讯员/吴文芬)昨日,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离奇的故意伤害案作出一审判决,田某某嫖娼后不满“服务”要回50元嫖资,被朱某某叫人将其捅成重伤,捅人者石某某和朱某某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和1年半。

  据指控,2006年11月8日22时左右,被告人朱某某(女,40岁,四川资阳人)在沙头角东和公园招嫖时勾搭上被害人田某某,并将田某某带回自己住处梅花楼2栋103房。因田某某对朱某某的“服务”不满意,扯着朱某某的头发要求退钱,双方发生争吵。后朱某某被迫将50元嫖资退还给田。田某某等人走后,朱某某越想越气,即打电话将此事告知被告人石某某(男,36岁,河南尉氏县人),石某某听后又通知其朋友李某(另案处理)。在朱某某的指示下,被告人石某某和李某持弹簧刀追赶田某某等人,并在梅花楼住宅小区外面人行道追上田某某等人,双方发生追逐、打斗。在打斗中被害人田某某左、右胸部、肩部及臂部等部位被刺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田某某身体损伤程度属重伤。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石某某、朱某某无视法律规定,故意侵害他人身体健康,致被害人田某某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害人在本案中存在行为过失,对两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3年半和1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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