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涉嫌盗水案一审判决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25日02:40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王春红实习生秦冉冉)因被指控“采用拨调水表的方法盗窃城市公共用水”,日前,石家庄市长安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经理李某以犯盗窃罪一审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其余涉案人员也都因犯盗窃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案是我省首例用水户因盗用城市公共用水而获刑的案件。

  据石家庄供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负责人介绍,2003年1月27日,工作人员在一次查表时发现,立户单位为长安物业的总水表铅封松动,有人为破坏迹象,遂将其列入重大盗水嫌疑对象。经初步调查,长安物业公司住所地在清馨苑小区(东岗路12号)院内,负责小区15栋居民楼的物业管理,该小区生活用水从市政管网接入。2000年至2002年12月间,长安物业用水量较1998年、1999年急剧减少,与其供水范围内合理用水量明显不符,有重大盗水嫌疑。为取得确凿证据,供水工作人员专门进行了证据搜集、保全工作,并向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报案。

  除向公安机关报案,石家庄市供水总公司就民事赔偿问题还将长安物业服务中心告上法庭。2004年6月14日,此案在裕华区法院公开审理。2004年11月29日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要求双方继续履行2002年12月27日签订的《石家庄市城市供用水合同》,判令长安物业服务中心给付石家庄市供水总公司水费和排污费共计6.4万余元。对此民事判决双方均不服并提起上诉。

  之后,裕华区人民检察院查明长安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从2001年6月起至2002年底在东岗路清馨园,采用拨调水表的方法,盗窃城市公共用水价值69022.33元,并于2005年9月将涉案的长安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经理李某及长安物业管理服务中心雇佣人员刘某,依法批准逮捕。

  2005年12月28日,裕华区人民检察院向裕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李某、刘某犯盗窃罪。裕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为获取不正当利益受他人指使,为他人调拨水表,盗窃水,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起诉书指控李某是刘某实施盗窃犯罪的指使人证据不足,判决李某无罪。判决书送达后,裕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裕华区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因此申请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审。

  日前,裕华区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查明,李某自2001年7月24日任石家庄市长安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经理,负责管理清馨苑和沁舒园两个小区。在李某授意指使下,刘某自2001年10月起至2002年底在东岗路清馨苑小区内,拨调清馨苑的水表,总计为石家庄长安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盗窃城市用水价值34379.56元。为此,法院作出判决: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其余刘某等涉案人员也都因犯盗窃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审判决后,李某等人当庭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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