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蜇夺命 浴场赔5.3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28日05:52 辽一网-华商晨报

  

海蜇夺命浴场赔5.3万

  全国首例海蜇伤人致死案宣判

  新闻回放

  2006年8月5日傍晚,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熊岳金沙滩海滨浴场内,沈阳女护士孟寒(化名)被海蜇蜇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同日,一9岁沈阳女孩也被蜇伤死亡。

  随后,孟寒的家人向营口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对金沙滩海滨浴场、金沙滩风景区管理处和熊岳镇政府提起诉讼。

  本报首次报道题目

  《营口红海蜇夺两命》

  法院判决

  原告负80%责任

  死者应当预见“野浴”时被动物攻击的可能性;长时间的自救延误了到正规医院救治的时间

  被告负20%责任

  浴场对浴场内可能发生的突发情况应有相适应的有效警告、指示说明、通知和救护义务

  晨报营口讯(记者 刘钊)5月25日,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对全国首例海蜇伤人致死案进行公开宣判。

  被告金沙滩海滨浴场承担事故的20%赔偿责任,一次性赔偿原告53075.9元。

   浴场

  “难以预见海蜇伤人致死”

  在案件审理中,原告孟寒的4名家属诉称,金沙滩浴场在孟被蛰伤后,并没有采取任何的救助措施,孟寒被蛰伤致死的后果是由于被告在经营与管理海滨浴场的过程中没有尽到职责造成的。

  因此,4名原告向被告提出44.9275万元(1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索赔要求。

  被告金沙滩海滨浴场认为,浴场在受害人被海蜇蛰伤致死之前已经做了必要的安全管理工作,浴场与孟寒之间也并无服务合同关系。并且,金沙滩海滨浴场也从未出现过海蜇蛰伤人致死的类似事件,历年来在旅游季节浴场内也难以见到海蜇,客观上浴场也就没有任何理由去预见到海蜇伤人致死的事件发生。

  金沙滩风景区管理处则认为,其职责只是对风景区内各旅游经营单位实行行业管理工作,系事业单位,其工作与受害人被蛰死事件无关。

  熊岳镇人民政府辩称原告诉讼法律主体错误,镇政府不是本案被告。

  三被告均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

  死者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距离首次开庭5个多月后,5月25日,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向原告下达了判决书。

  法院认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死者孟寒,应当预见在开放的海水浴场野浴,存在被其他海洋动物攻击的可能性。而且,孟和同事们对其进行的长时间自救,延误了孟到正规医院进行救治的时间,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被告金沙滩海滨浴场对浴场内可能发生的突发情况应有相适应的有效警告、指示说明、通知和救护义务,对孟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

  因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出被告因侵权致其伤害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证据,法院没有支持4原告提出的12万元精神损害赔偿。

  最终,原被告双方分别承担80%的责任与20%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被告金沙滩海滨浴场赔偿四原告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查询费、复印费等共计53075.9元。同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

  对判决结果有四点质疑

  孟寒的家属对这个结果并不十分满意。他们的代理人梁律师向记者透露了原告对判决的四点质疑。

  ■“孟寒家属并不认同判决书中所采用的‘野浴’这个词。”梁律师说,这是一家正规的海滨浴场。

  ■家属认为,在无法联络上海滨浴场管理者的情况下,孟寒和同事们及时采取自救,直至送至医院,这个程序是连贯的。因此,他们对法院认定的原被告双方责任分配不能接受。

  ■法院的丧葬费赔偿标准应按照2006年度的标准计算,原告认为法院参照2005年标准是一个法律错误。

  ■孟的家人表示,法院应当对4名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予以支持,且金沙滩风景区管理处应负连带责任。

  目前,孟寒的家人还没有决定是否继续上诉。


爱问(iAs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