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出台新法例对滥发商业电子讯息行为进行规管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28日20:57 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香港五月二十八日电 香港新通过的《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将于六月一日起分两阶段实施,以规管发放商业电子讯息。

  香港特区政府工商及科技局副秘书长黎陈芷娟今日表示,该条例将规管所有透过电子途径发送宣传或推广产品或服务的讯息,例如预先录制的话音讯息、传真、电邮、短讯或多媒体讯息等。

  这些有“香港联系”的讯息,例如发送致香港电话号码的讯息、在香港接收的讯息、由身在香港的人士或香港公司/机构发送或授权发送的讯息,都会受条例的规管。

  该条例的第一阶段将会于今年六月一日起实施,以规管以不正当手法发送给大量收讯人的行为。这些罪行的最高罚则为罚款港币一百万元及监禁五年。

  条例亦会由六月一日起禁止诈骗及其他与传送多项商业电子讯息相关的非法活动,例如入侵他人电脑发送商业电子讯息,或使用僵尸电脑发送商业电子讯息。这些非法活动将会由警方处理和调查,最高罚则为由法庭决定的罚款额(金额并无上限)及监禁十年。

  条例的第二阶段会订立发送商业电子讯息的规则,将于二零零七年年底实施。在第二阶段,巿民可在拒收讯息登记册登记其电话、传真及短讯/多媒体讯息号码,以通知所有商业电子讯息的发送者不欲收取那些讯息。

  香港特区政府电讯管理局局长会向违反这些规则的人士或机构发出执行通知,如不遵从执行通知,第一次定罪最高罚款港币十万元,第二次及其后定罪,最高罚款五十万元。

  黎陈芷娟表示,《非应邀电子讯息条例》将不会规管人对人的促销电话;不过,政府将会密切监察情况,如这类电话日后对社会造成严重问题时,会考虑是否将这类促销电话纳入条例的适用范围。

爱问(iAs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