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修订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29日08:47 扬子晚报

  [扬子晚报网消息] 道路交通事故由公安部门处理。但是,对于田间、场院等道路外发生的农业机械事故由谁处理,国家暂无规定。记者28日从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获悉,提交一审的《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修正草案)》对此作出了分类处理规定。

  草案规定,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处理;在田间、场院等道路外停放或者作业过程中发生的农业机械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处理。市辖区未设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的,由设区的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处理。

  (马 悦 王晓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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