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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呼万唤快出来,国有资产法”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03日10:00 法制日报
近日,在南京举行的“2007城市国资论坛”上,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咨询部部长张春晓一句话引起了全场共鸣:“我们国资委在做国有资产监管的时候一直在思考和苦恼,苦恼什么呢,我们无法可依。”多少年来,诸多法律问题不仅困扰着国资界,也同样地困扰着法律界。一些法律专家多年来致力于国有资产和法律研究,武汉大学教授、博导、物权法草案修改小组成员孟勤国即是其中的代表。在该论坛上,孟勤国的讲演屡次被雷动的掌声所打断。 记者:我们现在正在起草国有资产法,那么,国有资产法和物权法是一个什么样的关系?有人认为,如果说物权法具有更多私法内容的话,那么国有资产法可能会具有较多的公法性质,是这样的吗? 孟勤国:国有资产法应该说是一个专门以国有资产的保护、监管为对象的法律,它跟物权法是一个相辅相成的关系,两者必须结合起来。公法与私法只是一个大致的分类,只是一个立法技术的问题。现在公私法融合是一个普遍的现象,不能说公法只是公法,私法只是私法。所以我们在制定国有资产法的时候,并不意味着不能有私法的内容。我在想,我们要通过国有资产法的制定,把物权法没有规定全的、没完善的私法的内容,在国有资产法里面规定清楚,形成相辅相成的关系。国有资产法应该以公法为主,以监督管理为主,同时融入私法的内容。 记者:具体地讲,怎样才能做到使国有资产法与物权法形成相辅相成的关系? 孟勤国:第一,国家要更多地从出资人,从股东的角度而不是从行政监督管理的角度对国有资产去监管。比如国有资产的转让必须要经过评估,这应该成为国资流通的限制性条件,物权法没有规定。但是,国资的转让不能套用一般主体的转让,因为国资在转让中容易被损坏,所以这应该在国有资产法中做出规定。第二,国家对管理国有资产的人的监管。所以在国有资产法律上我们应该明确有两种监管,一种是公法意义上的监管,一种是私法意义上监管,我们的重点要更多落实到私法意义上的监管,也就是说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人,我们国家特别是我们国资委,作为出资人,他行使的监管更多的是私法意义上的监管。国有资产法只有公私法兼顾才能与物权法形成相辅相成的关系。 另外,国有资产法在立法级别上要提高到和物权法同样的层次,才会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一旦立法级别过低,司法实践中将会出现用物权法的规定来否定国有资产法规定的情况。 记者:国资委在未来国有资产法中处于什么地位,多年来一直是一个讨论的热点,您怎么看待国资委的地位? 孟勤国: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我的看法是必须确立国资委的强势地位。 庞大的国有资产没有一个强势的管理人,会导致资产的流失。国务院授权国资委履行出资人的职责,从出资人的角度要确立国资委的强势地位,任何投资者对他的企业都是要进行控制的。现在国资委的地位受到了学界和企业界的挑战,经常有人说,国资委是一个行政机构,你就不应该怎么怎么,这是一种没有前提的判断,按照这种前提推论,国务院也不能管理国有资产,因为国务院也是一个行政机关。国资委既然是一个出资人的地位,就必须是一个强势地位,这个“强势地位”是指作为股东的强势,凭股份说话的强势,积极有效地管理国资的强势。只有强势地位才能管好整个国有资产。 记者:听说在物权法立法过程中曾经讨论过一个问题,由谁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有人提出不能由国务院代表,应该全国人大来代表。对此,您如何看待,在国有资产法的制定中是否也有这样的争论? 孟勤国:这种观点看上去很有道理,国有资产是全民的,全国人大也是代表全民的,国务院只是行政机构,没有代表性,而且由此可能导致行政权力过大。这种观点看上去很公平,但实际上隐含着什么东西呢,削弱了国有资产监管的效率。全国人大不可能天天开会,不是每天都可以去监管的,国务院效率高,而提高效率是国有资产增值保值的必要前提,效率低下必然导致监管失控。物权法已经确立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在国有资产法中也应该坚持这一点。 记者:近年来对国有资产内容的争议不断升温,国有资产到底只包括经营性资产,还是也包括非经营性资产?国有资产法将会做如何规定? 孟勤国:在我的课题里面,对国有资产作了广泛的解释,把非经营性资产包括在内。现在,非经营性的国有资产的流失是相当严重的,广东省一年补贴3500万元给省政府的幼儿园,还堂而皇之地纳入预算,交给人大去审议,可见国有资产已流失到熟视无睹、司空见惯的地步了。所以,非经营性的国有资产的占有和使用必须有一个规矩,要有正当性和合理性,首先是正当性。广东那样做就是不正当的,是用纳税人的钱,用公共财政的钱给少数干部谋福利,要补贴就应该给所有的幼儿园补贴。再如公车消耗,实际上是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 所以,一定要把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纳入国有资产法中去,否则将是一个很大的漏洞。 记者:国有资产立法何时提出,现在进行到什么阶段了,还存在什么争议和障碍?预计到什么时候可以出台? 孟勤国:如果没记错,12年前国有资产立法就列入立法规划了,但是一直到去年物权法立法过程中,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形成争议焦点,要把它从物权法推到国有资产法中去,这才意识到国有资产法的重要性。2006年,全国人大专门成立了一个小组来抓国有资产法的立法工作。但是,旷日持久的争论影响了立法的进行,每次一说讨论,就有十几个难题跑出来,为此争论不休,到现在连个大纲都没有。如果再这样讨论下去,我想10年也出不来。因此,当务之急,立法机关应该在统一认识的基础上加快步伐,先拿个稿子出来,甚至可以委托几个大学弄专家建议稿,有了稿子,才能讨论。否则再过10年、8年,国有资产更流失得差不多了。 12年了,连个稿子都没有,到底是写不出来,还是指导思想的问题?我认为是思想问题。各级领导应明确中国是不可能没有国资的,而有国资是不能不去管理的,国有资产不同于其他资产,玩忽职守和吃里扒外会造成它的流失,所以国有资产应特别立法。 制定国有资产法还有一个最大的功能是可以遏制腐败。我们腐败的根源是在国有资产这一块,挥霍国家的是不心疼的,而私人的总是会心疼的。所以总而言之,制定国有资产法是我们保护国有资产的一个重大的举措。物权法已经是这个样子了,你说它好也很好,说它有缺陷也很多,短时期修改不容易,更多的是希望国有资产法能弥补物权法的一些内在缺陷,千呼万唤国有资产法尽快出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