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裁定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03日10:00 法制日报

  破产裁定是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时,就有关事项作出决定而采取的一种法律文书形式。破产程序过程中,有许多裁定。可以说,破产程序就是一个由破产裁定组成的程序。

  在破产程序中,由于裁定是决定有关事项的法律文书,故其适用面比较宽。既适用于法律是否受理案件的决定,也能适用于破产案件中若干不同程序中有关事项的决定,如破产的宣告、和解的许可、重整计划的批准等,都可采用裁定的方式。中国新破产法规定的启动破产程序法律效力的裁定,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方面:

  1.关于受理与不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即在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债务人破产的申请后,由法院以裁定的方式作出的是否受理案件的决定。对此裁定主要是两种:一是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二是不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对人民法院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关于债权人会议讨论事项不能通过的裁定。即对于债权人会议讨论有关事项不能获得通过时,由人民法院予以决定的裁定。即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和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债权人会议不能表决通过时,由人民法院裁定。对于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债权人会议经二次表决仍不能通过时,由人民法院裁定。

  3.关于重整的裁定。即在重整程序中由法院决定的有关事项而进行的裁定。这种裁定有以下几类:一是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重整申请符合破产法规定的,应当裁定许可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二是允许重整计划拟订者延期提出该计划的裁定,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三是批准重整计划的裁定,即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后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四是重整计划草案未获通过而由人民法院直接予以批准的裁定,即重整计划草案未获通过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行表决一次。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与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以后,该表决组再行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有关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4.关于和解的裁定。即在和解程序中人民法院决定有关事项所采用的裁定。这类裁定包括以下几种:一是许可和解的裁定,即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许可进行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二是和解协议未获债权人会议通过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裁定,即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没有通过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三是对违法和解协议不予认可的裁定,即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认可,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四是对和解协议予以认可的裁定,即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就和解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同时终止破产程序,并予后公告。五是认可债务人对债权人达成协议的裁定,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经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同时裁定终结破产案件。

  5.关于破产清算的裁定。即已进入或即将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中使用的裁定,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宣告破产的裁定,即人民法院依破产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作出裁定,并于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二是债务人或相关人履行债务后法院终结破产案件的裁定,即破产宣告前,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帮助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或者债务人已经对全部到期债务进行清偿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三是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予以认可的裁定,即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交人民法院裁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自人民法院裁定认可之日起生效。四是对债务人无财产可供分配而终结案件的裁定,即债务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案件。五是在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法院终结破产案件的裁定,即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要求终结破产案件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案件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更正本报5月27日十一版《李曙光谈破产法》专栏,标题《债权人申请破产》应为《债务人申请破产》。特此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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