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缺位监管失察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03日10:00 法制日报

  中卫市的老百姓和举报人无法理解的是,至今已过3年多时间,这家私营性质的“恒嘉公司”的身份一直没变,侵吞国有资产的老板还继续掌控着这家“私营”企业。更有甚者,本应收回的国有资产被发现又出现新的流失。

  记者得知,如此大的案件难以查处,还因为某些干部对有关问题提出了与众不同的“理由”。

  就此“理由”和老百姓关注的问题,2007年5月19日,记者采访了专门从事公司法研究,参与过40家企业改制的北方民族大学法学教授王幽深。

  记:有些干部说:对原中卫县城建公司国资流失的“问题是查清了,但漏评、低评、隐瞒的资产都在企业的账上,没有装进经理个人的腰包。所以与经理没关系。”请问他们的这种说法能成立吗?

  王: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原来的中卫县城建公司是国有企业,后来在2003年经过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已经变为有限责任公司了。因此,即使这些流失的国有资产至今还在改制企业的账上,但由于企业的所有者(股东)已经不再是国家而是私人,这些本来应该属于国有的资产随着企业改制的完成,已经不姓“公”了。那些漏评、低评、隐瞒的资产在客观上都已经脱离了原来股东(国家)的控制,变成了现在股东(私人)掌握的资产,这与装在现在股东的腰包里是没有区别的。

  记:中卫市有位纪检干部对这家公司“巨额国资流失案件”的性质是这样评价的:“在改制中,有程序不太合理的地方,工作不太细致的地方”;“由于操作不完善,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似乎只是个工作方法和操作失误的小问题。”你对这个评价如何看待?

  王:2003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的意见》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对国有企业改制的批准制度、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防止低价处置和贱卖国有资产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因改制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不仅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还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另外,对中介机构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审计报告、故意压低评估价格等违法行为,也要严加惩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民事或者刑事责任。

  记:对于2005年4月自治区监察厅《监察建议书》宣布该公司的资产“评估无效”、并在“重新评估”后进行“重新改制”的决定,中卫市纪检干部提出了相反的意见。说“这个企业的改制受法律保护,不能政府说有效就有效,无效就无效了。”“如果宣布无效了,人家股东进行行政诉讼,政府一告一个败。“请问你的看法如何?

  王:企业改制是否有效,确实需要依法进行判断,而不能由政府随便说了算或不算。但是,我们必须强调的是,只有合法改制的企业,其权益才应该受法律的保护。如果按你们介绍的情况,当时的县政府在这个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失效8个月后违规批准改制,那么这次改制就是非法的或说是没有批准依据的改制。非法、无效的改制不会因为时间的流逝而变的合法有效。

  记:这家公司2003年改为私营企业时,曾向县工商局提交了登记注册的入股股东名单,共计39人、入股800万元,其中经理一人有121万元。但据该公司的会计对中央电视台记者透露,这几十个职工的股东登记其实都是虚假的,是为了凑800万元注册资本的数字;而职工真正的入股仅仅是60多万,其中经理真正的出资额仅仅是18万多元,他占有公司30%左右的股份,是公司的最大股东。后来中央电视台记者又实地采访了股东之一雍全义,他(并非本单位职工)对自己50万元的股份居然一无所知,又一次证实确实存在假股东、假股份的问题。请你对此谈谈看法。

  王: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国有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制企业时,要先将企业的部分资产进行评估,然后再按一定的标准量化给原来的企业职工,以解决职工的身份转变问题,同时,职工需要按比例交纳个人出资的股金。原中卫城建公司个别人在企业改制时的这种虚列股东的行为,有骗取国家量化股权,即骗取国家财产的嫌疑。至于虚假出资(假股份)的问题则需要有关部门进一步去核实,如果存在,则应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追究虚假出资人的民事,甚至是刑事责任。

  王幽深教授认为,在国有企业改制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原因有政府监管不力,监管失察,有错不纠,以及国有企业主体缺位,改制时的信息不对称,等等。由于政府的失察行为,致使有些企业改制存在”左手换右手,国有变私有“的现象时有发生。更有甚者,一些国有资产流失本身还是”监管者和管理者合作的产物“。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国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如果改制企业股东的利益是建立在损害国家利益的基础上的,那么谁来承担这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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