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郑筱萸其罪当诛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1日01:57 大众网-齐鲁晚报
以受贿罪判死刑,符合刑法规定。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教授说,根据我国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且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郑筱萸受贿数额达649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亦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因而法院依法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 职责特殊、危害巨大,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高铭暄说,郑筱萸身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这样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岗位,出于贪欲多次收受了巨额贿赂,为有关涉药企业谋取利益,导致国家对药品的监管失控,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并严重损害了国家药监机关的公信力,社会影响极为恶劣,社会危害广泛而深远,显然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判处死刑,不是对限制、减少死刑的否定。 ——赵秉志教授认为,在我国刑法目前对严重腐败犯罪配置有死刑的情况下,对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且情节特别严重的重大腐败犯罪犯依法判处死刑包括立即执行,这并不是对限制、减少死刑适用的否定,而恰恰是严格了死刑的适用标准。 收受贿赂、玩忽职守,教训深刻。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克昌认为,郑的犯罪事实再次提醒我们,必须采取更加得力的措施,对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