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利息税:与其废除不如设槛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6日10:00 光明网
夏业良

  如果完全废除利息税,有可能产生鼓励高储蓄率的政策效应。因此,笔者主张对现有利息税根据“设立门槛,阶梯累进和适当降低征收比率”的原则调整。

  6月29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授权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可停征或减征储蓄利息税。

  1950年,我国曾颁布《利息所得税条例》,规定对储蓄存款征收利息税,但因当时人均储蓄额较小,到1959年就停征了。198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个人所得税法》和1993年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再次把利息所得列为征税项目,但都因当时个人储蓄存款数额较小,再次免征。1999年8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根据国务院第272号令,《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自1999年11月1日正式施行,开征税率为单一的统一税率,税率达20%.这一征收持续到目前。当时开征利息税主要是为了拉动内需,刺激居民消费。1998年中国经济总体状况明显改善,物价下降、商品供过于求、投资速度减缓;在银行连续7次降低银行利息和采取一系列积极的财政政策后,储蓄存款余额依然持续增长,到1999年年底,城乡居民的储蓄存款余额已达6万亿元,银行存贷差1万多亿元。

  2000年全年,共计征收利息税150亿元人民币。而2002年全年1211.07亿元个人所得税中,利息税为300.66亿元。但是,以后数年,国家税务总局发现,利息税的收入呈下降趋势:2003年上半年,国家利息税收入共135.67亿元,同比下降了10.6%,只完成年度计划的42.1%.2005年1月,通胀率为1.9%,是2003年11月以来首次低于一年期存款利率,持续13个月的“负利率时代”暂告结束。

  从实践看,征收利息税,对调节社会贫富差距的作用并不明显。这主要是因为,富人投资增值渠道繁多,而对中低收入家庭来说,银行储蓄几乎是应付意外事件的惟一手段,由此中低收入者反而成为利息税的主要征收对象。这样显然有悖福利社会的公平原则。

  鉴于中国是世界上储蓄率较高的发展中国家,如果完全废除利息税,有可能产生鼓励高储蓄率的政策效应。因此,笔者主张对现有利息税根据“设立门槛,阶梯累进和适当降低征收比率”的原则调整。调整的指导原则是:抑制巨额个人储蓄,鼓励投资和消费,进而有利于增加就业岗位,适度保持和增加重点用于转移支付的国家税收。

  具体做法可以按照储蓄存款余额规定征收利息税的起点,这个起点主要针对高收入家庭和个人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比如以50万元储蓄存款为起点征收5%的利息税,80万元以上征收10%等等。当然,这只是笔者的大概测度,具体起征额度应根据居民收入和储蓄状况情况测算。而这一起点还应根据居民收入和储蓄情况、人民币的真实汇率,每3-5年调整一次,而不能像个人所得税率那样长达26年才改动一点。

  我们应当逐步建立健全公民个人终身使用的社会福利保险号码,在信用制度比较发达、个人所得税监管状况比较严格的情况下,将利息收入纳入个人总收入,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消除“私款公存”的避税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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