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评论:将官员“后院”置于监督的阳光下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0日15:35 金羊网-羊城晚报

  □潘多拉

  官员既然享用了职务待遇、职业声望和社会影响力等公共资源,就要成为公众知情权、公民和媒体的批评监督权所直接涉及的对象,需要在隐私权、名誉权等私权上做出一定的牺牲,以体现权利与义务、收益与代价、事实与情理之间的对等。上述关于公共官员的权利限制的共识,构成了缩减官员的隐私空间的法理基础。

  中纪委副书记刘锡荣在重庆作党风廉政建设形势报告时要求,反腐败必须重视领导干部的“后院”,对那些一到晚上或逢年过节家中就热闹的官员应当重点关注。最新一期《人民论坛》杂志就此刊文提出,要依法缩减作为特殊公众人物的官员们的隐私空间,将其“后院”置于新闻媒体和群众舆论的阳光照射之下,这样,他们在图谋利用“前院”权力进行受贿索贿等非法牟利行为时,也就有所忌惮了。(昨日《南方日报》)

  现代社会,公共官员掌握了公权力,为防止其滥用权力给国家和公众造成伤害,需要对他们施加严格的外部监督,为此需要他们部分地让渡个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等私权。官员既然享用了职务待遇、职业声望和社会影响力等公共资源,就要成为公众知情权、公民和媒体的批评监督权所直接涉及的对象,需要在隐私权、名誉权等私权上做出一定的牺牲,以体现权利与义务、收益与代价、事实与情理之间的对等。上述关于公共官员的权利限制的共识,构成了缩减官员的隐私空间的法理基础。

  缩减官员的隐私空间不但要有法理基础,还需要有具体的法条支撑。借鉴一些法治发达国家的经验,缩减官员的隐私空间,限制官员的隐私权诉求,一般而言有两个渠道:一是官员的财产状况、婚姻状况、配偶子女从业情况等“个人隐私”向社会公开,任何人通过一定程度都可以查阅;二是新闻媒体和群众舆论披露或议论官员的“个人隐私”,只要没有故意捏造事实和恶意诽谤,就不受法律追究。以此标准比照我们的现实,情况不容乐观。

  从第一个渠道看,2005年4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公务员法》,未能就官员财产公布作出明确规定;今年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未将官员财产列为政府必须主动公开的信息。这就意味着,政府和官员自己对官员的财产状况严格保密,从而令公众对官员的财产“隐私”无从知晓与监督,至少并未直接违法。关于官员的婚姻状况、配偶子女从业情况等“隐私”,现在一些地方的党纪检查机关出台了要求官员主动申报的规定,这些规定具有党内法规的性质,其刚性和约束力毕竟有限,不能保证官员的这些“隐私”成为“公开的秘密”。

  再看第二个渠道。2002年12月民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人格权法草案原本有“以为社会公共利益进行新闻宣传和舆论监督为目的,公开披露公众人物的隐私,不构成新闻侵权”的规定,但这条规定后来被删除了。这实际上意味着,新闻媒体为了新闻宣传、舆论监督和实现公众的知情权,公开披露或议论官员的隐私,将无从获得法律的保护,而可能面临很高的法律风险。新闻媒体尚且如此,普通公民面临的风险之大更是可想而知———先后发生在重庆、山西和河南的“彭水诗案”、“稷山文案”和“孟州书祸”,被追究刑责的公民虽然“侵犯”的不是官员的隐私权,但其遭遇却足以警告其他公民,对官员的隐私说三道四也可能是要坐牢的!

  在上述两个渠道不够畅通的情况下,依法缩减官员的隐私空间如何“有法可依”?眼下之计,也许可以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找到一条路径。《条例》规定,公民可以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赋予了公民就政府信息公开问题对政府提起诉讼的权利。而按照《条例》规定,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所以公民有权提出申请,要求公开某名官员或某部分官员的财产等隐私,否则不利于公众对官员进行监督,“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如果申请被政府驳回,公民有权以政府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通过这样的不懈努力,一定能推动法律制度在缩减官员隐私空间方面取得切实的进展。

  (志彬/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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