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自治 街道监管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0日15:46 南方都市报

  业主自治 街道监管

  物管条例修订草案明确街道办对业主大会、业委会的指导职责

  ■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

  本报讯 (记者黄燕)昨日下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城市建设和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城建环资工委)向深圳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汇报了《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修改情况,并提请此次市人大常委会议再次审议。《修订草案》规定街道办对业主大会、业委会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等职责。

  此次提交审议的《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建议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修改建议稿》),删除了与国家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重复的内容,同时增补了一些新的内容,如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召集、建设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专项维修资金制度等既遵循国家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基本原则同时又富有创新性的规定。此次主要作了几项修改:一是明确了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二是更加清楚界定好区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工作站之间在物业管理中的职责;三是明确规定主管部门对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修订草案修改建议稿》把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明确为“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政府监管相结合”。明确了街道办对业主大会、业委会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等职责。该建议稿规定,业委会不按规定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的,所在地街道办应当责令其限期召集;逾期不召集的,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召集,业委会违反法律、法规,严重侵害多数业主合法权益的,区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解散,由街道办依法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产生业委会,同时不赋予业委会独立法人地位。

  《修订草案修改建议稿》还明确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方式:“市主管部门应当在商业银行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对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存储、使用、增值和查询等环节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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