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谈]社区可以自定“宪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09日15:40 南方周末

  正治意见

  □秋风

  所谓的“章程”,与“宪章”在英文中经常就是一个词。  

  北京有个品阁小区,这里的业主们经历过与其他社区相同的故事:开发商遗留下来的物业公司不能满足业主们的需求,业主起而维护自己权利,物业公司拒绝退让;业主们拒绝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突然撤离,小区陷入混乱。接下来的故事则与其他小区不同:小区业主们没有乞求新的物业公司,也没有乞求政府干预,而是勇敢地作出了一个自由人的选择:不要物业公司,真正地实现自我治理,通过业委会组织供应小区所需的公共品。再经过一段时间,他们又成立了全部业主参股的社区服务中心。

  笔者再三对周围朋友强调品阁小区自治尝试的重要性,因为它打破了目前主流的社区“自治”模式。这个主流的自治模式其实仍然不过是“他治”,因为,物业公司根本就是由

开发商强加给业主的,对于小区的公共品供应模式,业主根本没有选择的自由。有些部门似乎也希望
物业管理
公司承担代替政府“管理居民”的职能,所以,本来意义上的物业服务公司,竟然也冠以“管理”之名。

  品阁小区的居民在特殊情况下进行了一次自我“立宪”活动,自己确定了本社区的治理模式。当然,其实,每个社区民众都不乏这样的天赋,也理应有这样的权利,即通过公共选择过程自主地确定本社区的自我治理模式。换言之,每个社区其实都可以进行“立宪”。社区居民自己竟然可以订立“宪法”?有人可能马上跳起来质问。其实,本来意义上的宪法、宪章,并非只有国家才能制定。任何一个共同体,都可以通过某种决策程序,就本共同体的治理确定一些基本规则,将其成文表述,就是宪法、宪章。所谓的“章程”,与“宪章”在英文中经常就是一个词。所以,一个钓鱼协会可以有自己的宪章,一个大学可以有自己的宪章,每个社区,不论是城市还是乡村,也都可以有自己的宪章。

  这个宪章的内容不言自明:确定本社区的治理架构,比如,确立社区的治理模式;治理实体通过何种程序产生;公共品通过何种途径供应;这个治理机构如何筹措经费(实际上就是征税);民众如何对其财政活动进行控制、监督;治理实体享有哪些惩戒性权力,其行为有哪些限制等等。

  社区自订宪章,最重要的内容当然是选择、确定治理模式。目前的城、乡社区自治,存在同样的弊端:自治模式是单一的,民众没有选择的权利。问题是,谁能够保证,这种惟一的治理模式能够满足情况千差万别的不同社区居民的需要?事实上,在品阁小区,绝大多数居民拒绝了主流的治理模式,选择了以业委会作为自治的枢纽。当然,人们其实也可以设想某种纯粹商业化的治理模式。不管怎样,人们必须承认:让民众充分地利用自己的“局部知识”进行选择,其治理模式必然优于外部强加的治理模式。

  通过“立宪”活动,更可从法理上和情感上确立业主在社区治理中的主体地位。目前城市社区的主流治理模式以物业管理公司为核心。原因不难理解,在业主尚未入住之前,物业管理公司就已经开始运作了。单从时间上看,物业公司与业主的公司就是颠倒的:是物业管理公司“选择”了居民,而不是业主设立或确定物业管理公司。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制定的管理章程摆在你面前,你不得不在上面签字。

  社区“立宪”则可以扭转这种颠倒的关系。通过一次庄严的社区“制宪”会议,社区可以宣告自己成为一个自治体,并产生社区治理机构。该机构将从业主那里获得授权,掌握财政权力,掌握聘请物业公司的权力。更进一步说,高度程序化、仪式化的“立宪”过程,可以强化业主们的共同体意识及主权意识。

  当然,透过订立宪章的集体选择,也可以塑造一种业主自治机构比如业主委员会与业主之间的健全关系。居民在“立宪”活动中自由地选择出本社区的治理机构,以依据该宪章所确定的程序产生治理机构,这个机构的权威就容易获得业主认可,在处理社区公共事务时,也更容易得到业主信任。

  中国城乡社区自治实践已进行十几年,居民们尝遍了酸甜苦辣,但自治意识终究在不断强化,因而,一场社区自治宪章运动也许正在悄然临近。

  (作者为宪政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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