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出台流动人口生育新规 孕前可在深办生育证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16日05:32 深圳商报

  【本报讯】(记者黄明钢)记者从第30期《政府公报》获悉,深圳近日出台四个规范性文件,对流动人口在深圳办理计划生育证明及一孩生育服务证等作了详细规定。

  即将从9月1日起执行的这四个规范性文件是:《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规定》、《流动人口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规定》、《流动人口生育登记备案规定》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孕情检查规定》。

  根据《流动人口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规定》,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流动人口可以在深圳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一)夫妻双方均属外省户籍且在我市办理居住登记1年以上或接受现居住地人口计生部门管理服务1年以上(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记录的时间为准);(二)在本街道有稳定的住所。

  过去我市只能给流动人口办理有效期为四个月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根据新出台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规定》,流动人口可在深办理长效婚育证明。年龄20~49周岁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应在到达本市15日内向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受委托的社区工作站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

  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现居住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受委托的社区工作站可为其办理长期有效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其条件为:(一)经核实,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的;(二)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居住登记1年以上,并具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三)已采取绝育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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