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见律师拟取消涉密限制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5日02:06 新京报

  草案亮点

  本报讯 尽管对特许执业律师还有不同意见,但考虑到一些专业领域律师资源的缺乏,律师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还是保留了律师特许执业制度。

  特许律师须有20年相关经验

  昨日,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9次会议再次审议的律师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虽然保留了律师特许执业制度,但是对司法行政部门行使该权力进行了更为严格的限定。草案规定,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律工作满20年,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的人员,或者从事金融、知识产权、信息技术等工作满20年,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必要的法律知识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可以准予执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此前,在常委会28次会议初次审议律师法草案时,祝铭山、丛斌、邢军委员提出,律师执业应当经国家统一

司法考试,建议取消特许执业制度。

  取消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限制

  草案一审稿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了限制,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外,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可以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在已经采取安全措施的场所内,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

  在初次审议时,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律师是行使其辩护权的重要内容,不论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权获得律师的法律帮助,同时律师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对此,草案二审稿取消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限制,删去了涉及国家秘密的规定,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

  恢复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现行律师法规定,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律师担任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但修订草案删去这一规定,在28次会议审议时,有委员认为删去这一规定是否意味着国家机关现职工作人员可以兼任律师。

  法律委员会认为,根据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的规定,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不能兼任执业律师,律师作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参与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一府两院”的职权,又作为当事人一方的诉讼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收取报酬,将与其他律师处于不平等的执业地位。草案二次审议稿恢复了律师法的上述规定。

  暂不采纳取消国办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作为中介机构,由国家出资兴办不合适,常委会28次会议上有委员建议删去关于国办律所的规定。法律委员会报告指出,有关部门认为,目前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还有1400多家,占全国律师事务所总数的11.2%,主要分布在中西部地区。中西部地区的一些律所靠自收自支难以生存和发展,国家出资设立的律所可以满足当地社会对法律服务的需求。

  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司法部研究后,建议对该问题进一步调研后再作考虑,这次对该条暂不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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