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型受贿“明显偏离市场价格”的司法认定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6日00:27 正义网-检察日报

  “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向其低买高卖房屋、汽车等物品的行为规定为受贿。低买意指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高卖意指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故只有明显偏离市场价格才属于交易型受贿。笔者近期在上海检察系统进行“新型贿赂案件刑法适用问题调研”,调查显示:检察机关一线办案人员对于明显偏离市场价格的司法认定存在极大争议,迫切要求对交易型受贿总结细化的实践操作标准。

  一、明显偏离市场价格的实践分歧

  第一种观点提出相对比例标准:国家工作人员向请托人低买高卖物品超过一定比例的,应当认为明显偏离市场价格,然而,对于如何确定相对比例难以统一标准。主张从严惩治受贿犯罪的意见指出,以市场价格9折低买高卖商品的,属于受贿;坚持合理限缩打击面的意见认为,以市场价格5折以下低买高卖商品的,才可以受贿论处;折中性意见将这一比例限定在9折至5折之间。

  第二种观点从受贿犯罪立案标准的角度提出绝对数额规则:市场价格经由价格评估部门确定后,贿赂双方实际交易价格与市场价格产生偏差的,均应当计入受贿数额。如果绝对数量超过受贿犯罪立案标准,即在社会危害性层面达到了刑事处罚的规格,可将之判定为明显偏离市场价格。

  第三种观点从刑法基础理论立场提出反思性意见:以文义解释进行分析,“明显”属于程度副词,“明显低于”、“明显高于”并非形式判断,而是实质判断。“明显低于”或者“明显高于”是根据社会观念、主观识别、政策立场作出的价值选择。要求在审前阶段即对受贿罪进行实质判断或者价值选择,难免造成控辩意见就是否明显偏离市场价格问题相持不下的司法困境。

  二、明显偏离市场价格的规则评析

  相对比例标准只适用于低买或者高卖的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差额相对接近的情形,然而,如果交易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差额处于一种模糊地带,司法机关就难以通过相对比例掌控出罪入罪的数额标准。

  绝对数额规则虽然与受贿犯罪立案标准保持一致,但从另一个视角分析,直接以立案标准框定交易型受贿与一般市场行为之间的界限,等于在实质上否定了明显偏离市场价格的判断标准,有悖于最新受贿犯罪司法解释的规范意图。

  反思性意见归纳了明显偏离市场价格司法判断规则的疑难性,却并未提供任何替代性措施,存在严重的方法论缺陷。明显偏离市场价格的解释性困惑不应当成为检察机关处理受贿犯罪案件的束缚。创新受贿犯罪刑法解释的基础构造,从交易型受贿的本质特征出发诠释明显偏离市场价格的判断标准,才是受贿犯罪理论经世致用、处理难题、惩治腐败的现实出路。

  三、明显偏离市场价格的认定标准

  在从受贿角度难以正面确定明显偏离市场价格认定标准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司法机关应当以贿赂犯罪对合关系为切入点,从行贿角度侧面推断请托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市场交易行为的贿赂性质,以合理控制打击面为政策依据,提出明显偏离市场价格的判断规则。

  受贿与行贿在犯罪意图、实行行为、利益导向等方面存在对合关系,这就决定了受贿与行贿是一个联系紧密的犯罪综合体。贿赂犯罪对合关系的核心是受财行为与给付行为的对合。接受财产的行为与交易对方提供贿赂产生对合性关系,对合性的腐败交易行为组成了贿赂犯罪的客观根源。因此笔者认为,应从行贿角度确定明显偏离市场价格的判断标准。实践操作中,对“明显低买”与“明显高卖”应分别确定判定标准,并以成本价格为核心判断是否明显偏离市场价格——由物价评估部门核定商品成本价格。国家工作人员以低于或者等于成本价格的方式向请托人购买商品的,属于明显低买;国家工作人员向请托人出售商品,须计算市场价格与成本价格的差额,国家工作人员在成本价格的基础上附加高于该差额2倍利润的,属于明显高卖。

  首先,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交易型受贿分为明显低买与明显高卖两种手段,需要根据不同的市场行为设置不同的判断标准。实务部门提出的相对比例、绝对数额等认定标准实质上属于折扣判断方法,仅能针对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向请托人购买商品的情形,无法涵盖明显高卖这一更具有受贿表征的犯罪行为。

  其次,国家工作人员以低于或者等于成本价格向请托人购买商品,客观上集中体现了行贿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转移高额财产性利益。行贿人以成本价格收取国家工作人员支付的商品对价,等于是转让应得利益,此种买卖行为背离商品流通规则与价值规律,属于明显偏离市场价格的交易行为。行贿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收取国家工作人员购物款,属于故意向受托人亏本销售,该转让自有利益行为偏离市场价格的明显程度更高。因此,从行贿角度可反推国家工作人员等于或者低于成本价低买物品明显偏离市场价格的受贿本质。

  再次,国家工作人员在成本价基础上附加高于市场价格与成本价格差额2倍的利润向请托人转让商品,实质上意味着行贿人以购买商品为形式载体,其实质则直接指向给付国家工作人员金钱利益。国家工作人员若将利润确定在市场价格与成本价格差额2倍之内,虽然也实质性地超越了一般市场交易的可期待利润,但基于市场的波动性,很难直接认定为明显偏离,可以违纪、违法处理。将高于市场价格与成本价格差额2倍的利润认定为明显偏离市场价格,既能够避免打击面不当扩张的司法成本压力与刑罚成本耗费,又能够防止因标准宽松而导致放纵受贿犯罪。

  (作者单位:上海市宝山区检察院)

张玉娟   
爱问(iAsk.com)
·城市营销百家谈>> ·城市发现之旅有奖活动 ·企业邮箱换新颜 ·携手新浪共创辉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