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法律保障进城务工人员与城镇劳动者同工同酬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6日00:59 正义网-检察日报

  本报北京8月25日电(记者庄永廉 宋识径) 劳动者就业除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等不同而受歧视外,还应在身体、工资待遇等方面排除歧视——今天上午分组审议就业促进法草案时,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这样的修改意见。

  草案第三十一条规定:“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我觉得这里有两个问题,一是不具体,二是很不够。”路明委员说,现在存在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劳动者就业不能同工同酬,能否加一句话,“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权利,实行同工同酬”。

  倪岳峰等委员认为,就业促进法草案三审稿修改得比较好,赞成本次会议审议修改后提交表决通过。同时建议“不因身体残疾而受歧视”也应写入草案中,即“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不因身体残疾而受歧视”。

  草案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是否有不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倪岳峰委员认为,这样表述不够准确,建议修改为“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就业歧视行为,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庄永廉 宋识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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