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特许执业要有正当程序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6日03:16 新京报

  ■ 视点

  极特殊的情况下,律师特许执业制度仍有一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接下来的问题是:如何合理化地设置律师特许执业制度,既能为“凡进必考”提供必要的例外,又不至于成为鱼目混珠的管道?

  日前,律师法修订草案二度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此前,几名常委会委员曾建议取消律师特许执业制度,不过,草案二审稿对此仍予以保留。

  鉴于法治统一性要求,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以取得法律从业资格,乃是国际惯例。毕竟,法律从业者作为司法“操盘手”,其知识素养、执业水准和道德操守,直接影响着国家法律阐释与施行的具体面貌。

  在考试体制之外另开执业“口子”,必须格外谨慎。我国

司法考试10%左右的平均通过率,并不阻碍优秀专业人士加盟律师队伍。日本和韩国的司法考试通过率只有3%,尤其是在韩国,一人合格,当地光荣,甚至沿街高悬横幅。美国司法考试的通过率据说有20%,但只有拿到其他专业本科学位的基础上才有资格修读法学,进而参加司法考试,高端之上的优中选优,较高的通过率当属正常。

  而在我国,报考司法考试的学历条件要求较低,且面向所有学科。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一方面,只要具有必要的学识、智慧、恒心和复习时间,经过必要的努力,通过司法考试并不十分困难;另一方面,一名专业人士的能力如果不能达到司法考试的要求,即使勉强被特许授予律师执业资格,通常也难有作为。

  然而,司法考试的理论性极强,司法实践的现实性也极强,二者矛盾决定了金榜之外难免“尚有遗贤”。一是面对司法考试的许多记忆性问题,白发学者纵有多年功力,也处于劣势。二是考查要求不同。司法考试重在全面基础性考核,专业人士往往精通某一方面,力有不逮。三是标准不同。越是功底深厚,越可能对现行法律存有疑问和假设,而司法考试的标准确化命题,却不允许没有定论的答案。但是诉讼实践中,解决各类疑难法律问题,更要靠“高、精、尖、专”的专家型律师。

  因此可以说,在极特殊的情况下,律师特许执业制度仍有一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接下来的问题是:如何合理化地设置律师特许执业制度,既能为“凡进必考”提供必要的例外,又不至于成为鱼目混珠的管道?对此,笔者建议,通过设定严密的正当程序,可以有效赋予并强化律师特许执业制度的合法性。

  第一,严格限定特许数额。既然是“例外”渠道,就要从严掌握,不妨根据目前实际,一次性确定数额,坚持“缺编再补、不缺不补”的原则。

  第二,明确规定特许执业资格的授予条件。例如,律师法修订草案把“从事法律工作满20年”作为一个重要条件,但在实践中,法律机构的行政管理甚至服务保障人员,其性质往往也被认为广义上的法律工作。因此,有必要将“法律工作”的具体内容予以细化明确。

  第三,越是“例外”,越要透明。建议由司法部提前一年公布次年计划新增的特许数额,由候选人自愿申报,并对候选人名单、资历及初步入围理由等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第四,最关键的是发挥行业协会的自我管理功能。对初步确定的特许执业人选,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提交每年的代表大会审议,审议通过者再提请司法部正式授予特许执业资格。

  上述程序,回答了公众特别是法律界对特许执业者的合法性拷问,有助于律师同行乃至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接受和认同这些“特殊律师”,当然也有利于特许执业律师挺直腰杆赢得社会、同行以及当事人对自己的身份尊重与专业信赖。

  □陈创东(北京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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