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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气超标不得上路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30日09:39 南方日报
12月起机动车均需接受排气污染检测 排气超标不得上路 本报讯 (记者/罗莎)继4月实施深国Ⅲ新油品以来,深圳再推保护大气环境新措施。最新一期政府公报公布的《深圳经济特区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与强制维护实施办法》规定,从今年12月1日开始,在深圳市登记注册的在用机动车以及在特区内行驶的异地号牌机动车应当进行排气污染检测。机动车排气污染经检测超标的,不得上路行驶。 抽检不合格须强制维护 从12月1日起,市环保部门将依法组织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不定期检测和复检。定期检测合格的,由市环境保护部门发放检测合格凭证。机动车排气污染经检测超过规定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由市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强制维护,并按每辆处以500元罚款。 办法要求,列入高排放车型目录的机动车、城市公交及道路客运机动车应当每6个月进行一次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其他机动车应当每年进行一次排气污染定期检测。 市环境保护部门可在机动车停放地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状况进行抽检,也可向机动车所有者或使用者发出《机动车排气抽检通知书》。机动车所有者或使用者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接受排气污染检测。逾期不按《机动车排气抽检通知书》、《机动车排气检测通知书》要求接受抽检的,由市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每辆处以500元罚款。 检测合格凭证由市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制作,机动车使用转让、转借、涂改、伪造或者过期的检测合格凭证上路行驶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每辆处以2000元罚款。 在深异地车须同样执行 机动车经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所有者或使用者应当在市环保部门开具的《强制维护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将机动车送到强制维护单位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诊断、维修,并将维护竣工后的机动车进行复检。 对经强制维护竣工以及在强制维护期间终止维修的或维护竣工后经检测不合格选择终止维修的机动车,强制维护单位应当向市环保部门申请办理临时上路手续,在强制维护期间申请不得超过3次。临时上路手续每次有效期为48小时。取得临时上路手续的机动车在有效期内可上路行驶。 经强制维护竣工的机动车进行复检合格后,市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予以重新核发检测合格凭证,该机动车方可上路行驶。 在特区内行驶的异地号牌机动车经检测不合格的,采取与本地在用机动车相同的措施。异地号牌机动车所有者或使用者逾期未按规定将机动车进行强制维护并复检合格,该机动车再次在深圳市范围内行驶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每辆处以1000元罚款,并可暂扣该机动车进行强制维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