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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立太困境:民工之过与“民工律师”之失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30日16:56 南方新闻网-南方周末
第一争议 8月16日,有“农民工律师”之誉的周立太在其博客上用“狗日的”怒骂那些在自己帮助下讨薪成功却不付律师费的农民工。其实,周立太已不止一次触发舆论关注。2004年,他为了追讨1.5万元的律师费,将拒付律师费的伤残民工推上法庭;同年,他又向自己在深圳帮助过的第一位劳工追讨名誉权。在由此引发的激辩中,我们看到处于讨薪主体的弱势民工被推上了被讨债的位置,也看到了曾被赋以道德高标的周立太沦为口诛笔伐的对象,而“民工领薪,打官司交费,律师收钱”这些本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也一下子变得不寻常起来。周立太困境中,究竟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 农民工之过:“人穷规则不能穷”还是“仓廪不实何以知礼节”? 正方 付出了劳动,就该获得报酬;订立合同,就该遵守,这与贫富贵贱无关,只与人的道德诚信有关。不能因为农民工本身很穷,就不讲诚信。人穷,法律规则不能穷。律师和当事人根本就没有弱势强势之分,他们是平等的委托关系。 反方 这些民工都是社会底层,他们不仅是无产者,还缺乏文化教育。央视曾经采访过逃费的民工,一方面他们认为这种高比例的律师费是他们走投无路的选择,另一方面他们又从心里感谢周立太,因为只有周立太不拒绝他们。周律师在为民工讨薪的过程中是个英雄,但他却没有做好准备去面对弱势群体生存生态恶化的背景。长期的生存压力使这些民工不能全然顾上道德和诚信等价值,甚至还会弃之不顾。我们不应对其苛责。 正方 贫穷不是逃费的理由,农民工的“失信”会导致没有人愿意为农民工“后来者”出头,更加恶化了农民工维权环境,大量的农民工案件也许只有寻求法律援助这一条道路了。但是,由于经费由政府负担,法律援助中心决定受理的援助案件多数是本地发生的,如果跨地域办理,其经费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反方 周立太是借“民工律师”的光环起家的,他就必须要考虑民工所能承受的范围。70万元的赔偿,律师费就7万元。对六十多个农民工而言,周立太的律师团队从他们的血汗钱中分走十分之一,这是不是“吓跑”他们的原因之一? 正方 民工既然知道去找周律师维权,说明他们有法律意识,但是维权胜利了却不支付律师费,这就根本说不通。如果我们的社会因为同情心的泛滥而纵容民工不诚信的行为,这个社会就没有公平、正义和善良可言。弱者不等于天生就具有道德优势。穷人的忘恩负义依然是忘恩负义,这不会因为他是穷人就值得特殊对待。 反方 最近的《不起诉案件标准》规定了五种生活无着可不起诉的情形,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宽容。这种对弱势群体加以倾斜性保护的例子,在西方国家并不少见。这不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侵犯,而恰恰显示了司法的公正平等与人道。 “民工律师”之失:我们是否应对其另眼高看 正方 在这个社会里,由于为穷人代言的话语权独占一方,所以我们看到不少人跳出来充当道德宪兵以牟取关注度,而周立太正是这场“秀”的获利者。从1999年到2006年,全国共有八百多家媒体二千多次报道过周立太,如此大量的关注度就足以让他大捞一把。现在他却出口骂人,实在有失厚道。 反方 周立太不是神,不是雷锋,他只是个律师。我们的文化里有个倾向,就是把某些东西无限拔高,一直高到谁也承担不起代价的程度。一旦发现居然有人在做好事时还有其他的条件,马上就出来作大义凛然或者痛心疾首状。这种“道德恐高症”常常会断送有能力做好事的人心中那点儿想做好事的愿望。不能因为他一沾钱带利就非议四起,他有选择不做活雷锋的权利。 正方 周立太当初是被深圳龙岗区司法局责令停业的,深圳一些台商协会甚至威胁政府“如果不赶走周立太,我们就要搬走工厂”,所以后来他才去了重庆。他所面对的困境是我们难以想像的。我们并不是要将周立太刻意拔高,而是希望在我们司法救助体系尚未完善的条件下,能有更多的律师投身为弱势群体代言的队伍中,帮助他们用法律而非跳楼等激进手段来保护自身权益。 反方 周律师在其博客中处处强调:其对农民工提供的是“法律帮助”。然而,这并非一个法律术语。在法律词典里,与之相近的是法律援助。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律师提供法律援助不得收取任何财物。但周律师给农民工提供的显然不是法律援助。周律师声称:“本人是一名合伙制下的专职律师,打官司收律师费是天经地义的事,如果不收律师费反而不正常,因为我要生存,我要吃饭,我要吸食人间烟火。”连给农民工提供商业性法律服务也能被封为“民工保护神”,这是什么世道? 【点评者说】 抛开这场争辩的两方主体,我们需要认识到,还有一个缺位的第三方——社会,需要为此承担最终责任。诚如孙立平先生所言,问题的实质还不是穷人身上有没有道德的缺陷,而是这种道德的缺陷来自哪里。“盛世养德”,只有当我们社会的道德空气净化了,弱势群体的利益有制度保障了,底层向上流动的渠道打通了,我们才可以从道德层面讨论民工的过错。同时,周立太作为一个特殊环境的产物,承担了许多本不应让他来担负的责任,这折射出司法救助体系的形同虚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