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一周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30日16:56 南方新闻网-南方周末

  (本周主持:魏英杰)

  商人可以只管一部分,政府不可以抛弃少数人

  ◆“'涨价大多数人可以承受论'是可怕的谬误”

  《南方都市报》8月23日,作者:顾则徐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司长曹长庆认为,大多数居民家庭可以承受当前食品价格上涨的影响。

  “涨价大多数人可以承受论”可以说是一种商业定价原则,国家管理部门采用这样一个原则却是一个可怕的谬误。商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客户,选择把价格制定在让所有人可以承受让大多数人可以承受或者只让少数乃至极少数人可以承受的程度上。但政府是全社会的管理者,没有选择国民的权力。作为一般食品的价格,政府不能按照一部分国民可以承受的逻辑进行控制和调节,这样的逻辑本身不仅违背了政府的现代属性,而且更把自己放置到了商人的地位。

  在中国,“少数人”是多少?可能一不小心就是几千万上亿。从政府管理和基本的人道主义要求来说,一般食品的价格恰恰不是决定于“大多数”,而是决定于“少数人”。

  曹长庆先生的话至少说明政府有关部门承认了“少数”老百姓已经吃不起肉,这是当下紧迫的实际。承认这个实际,却将这些“少数人”划到国家有关部门必须解决的范围之外,这是非常可怕的。

  【点评者说】本文将现代政府理念运用于食品价格领域,立论与论证过程均十分允当。需要补充的一点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涨跌往往并非政府所能预先控制,政府宏观调控的重点就在于利用政策杠杆,调节供求关系,此外还可以采取各种补贴的形式,减轻或避免供需矛盾加剧。但无论如何,政府部门及其官员都不该抱有任何推卸责任之想。这恰恰正是“可以承受论”受人诟病的地方。

  慈善并非对弱势者的恩惠

  ◆“别以道德标准来绑架慈善”《广州日报》8月27日,作者:子在渊长期以来,我们总是习惯于将资助与感恩回报联系在一起,捐款人在救助别人的同时,往往会对受助者提出某种特定要求。

  但从慈善的本义来说,捐助与感恩无关,我们不能以道德标准来“绑架”慈善。慈善就是一种社会救济,无论这种救济是指向个体,还是某个群体,它都不应该附加具体的个人情感。所以我们必须区分中国传统的知恩图报与现代意义上的慈善,前者主要涉及情感、文化,后者则是一种社会化行为。当慈善与“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的感恩文化混为一谈时,慈善文化也就遥遥无期。民间慈善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救助之外的重要力量。但慈善不需要回报,慈善不是对弱势者的恩惠,捐助者需要有此意识,受助者同样如此。

  【点评者说】关于感恩话题争议如此激烈,问题就在于其评判标准存在模糊地带。一方面,慈善作为一种社会机制,目前尚无明法,所以在具体运作过程中,难免弊病丛生;另一方面,传统道德观与现代慈善事业显然存在价值冲突,由此产生“忘恩”或“市恩”等截然不同的判断。在这个意义上,尽快出台《慈善法》,规定各方权利义务,显得尤为迫切。

  高等教育不堪重负,大学城在替谁顶罪?

  ◆“发展高教何以坐困大学城”《经济观察报》8月27日,作者:吴洪森十年来各地方纷纷兴办大学城,谁都知道真正目的是搞房地产。只要大学城项目批下来,征地就

  合法,大学城带动周边地价上涨的好处便落在了地方政府和发展商手里。正是这无风险的利益驱动,使地方政府动用各种手段向银行借钱,借得越多越好。以经济利益驱动各级官员和地方政府配合中央政策,这是从改革开放初期就开始实行的手段。这在当时避免了权力层的争吵和分裂。但随着经济不断发展,经济总量越来越大,这种以利益来交换支持的手段,显得越来越不公平,并加剧了贫富悬殊的程度。也许有人会问,除了这条途径,还有别的办法让高等教育迅速发展吗?当然有,比如,何不大胆开放民间投资办学呢?还有一个更简单的办法:既然明知大学城能带动周边地价上涨,那么干脆以三比一的比例征地给大学,规定多给的土地用来养大学。既对发展高等教育有利、又对老百姓有利的办法并不少,就看政策的出发点是为谁着想。

  【点评者说】或许,大学城十年的拓展已经用事实说明了,我们的政策出发点究竟是为谁着想的。至今,大学总负债2500亿,70%的高校还不起银行贷款,还有一些甚至连利息都支付不了。而因为扩招,今天的大学生甚至享受不到与高昂学费相应的教育服务。这难道就是当初以大学城推动高等教育的初衷吗?

  别把纳税人的钱不当钱

  ◆“三公入刑不存在法律障碍”《中国青年报》8月28日,作者:童大焕将“三公”(公款吃喝、公车私用、公款旅游)入罪,个人认为,存在的问题只是我们的认识误区,以及我们是否敢于下这个决心。

  首先,公款旅游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符合贪污罪的主体特征;其次,公款旅游已经从客观上侵犯

  了公共财产权,是通过考察等欺骗手段骗取和占有了公款,实施个人旅游消费。专家认为“消费”跟“占有”不是一回事。但很明显,公款消费总是“占有”在前,“消费”在后。就算最严格意义上的贪污罪,贪官们在“占有”了公共财物、拿到家中或存入私人存折之后,也还是要“消费”、“投资”或“挥霍”的。

  田文昌先生担心,“现在这种公费旅游、公款吃喝的现象太普遍了,如果都简单地往贪污上靠,贪污罪的发案率得有多高啊”?街头小偷偷了千元物品都要刑法伺候,官员一次出国旅游就达五六万元公款,一年公车私用耗费数万元,法律却眼睁睁看着这些“阳光下的腐败”徒叹奈何,这是什么样的悲哀?

  【点评者说】当资本主义国家将反腐制度细化到不得收受100美元以上礼物的时候,社会主义的中国却在讨论着公款花费数万能否入罪的问题,似乎有点反讽啊。究竟是谁在保障他们把纳税人的钱不当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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