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涨价 行业协会将被撤销登记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31日06:46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新华社北京8月30日电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昨日下午完成各项议程后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会。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反垄断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就业促进法、修改后的动物防疫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

   反垄断法出台时间表

  酝酿期

  1987年8月 原国务院法制局成立了反垄断法起草小组。

  1988年 提出了《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暂行条例草案》。

  1993年9月 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但没涉及《反垄断法》。

  出台期

  1994年 由商务部负责起草和调研工作,被列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未能出台。

  1998年 再次被列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未能出台。

  2003年12月 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将该法列入十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并作为重要经济立法项目。

  2004年 国务院将该法列入立法计划。

  2005年2月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2005年立法计划中,《反垄断法》又一次被列入立法计划。

  2005年12月 商务部称《反垄断法》修改审查已获较大进展。

  2006年 两会:政协委员呼吁尽快出台《反垄断法》。

  2007年8月30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经表决通过反垄断法,将自明年8月1日起施行。

  ◎反垄断法

  历经13载 反垄断法终出台

  2007年8月30日,反垄断法正式“面世”。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经表决通过反垄断法,将自明年8月1日起施行。 反垄断法从草拟到出台,历经13载,出炉后的反垄断法将起到什么作用?

  垄断行为

  反垄断法规定了三种垄断行为,即: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根据规定,经营者的七种行为属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经营者集中是指以下三种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相关处罚

  反垄断法规定,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反垄断法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典型案例

  方便面企业齐涨价 自去年年底开始,由行业协会参与,国内排名前几位的方便面寡头召开过几次内部价格会议,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康师傅、统一、今麦郎、日清、农心等10多家知名企业全部参与涨价。

  7月1日起,部分方便面价格开始上涨,袋装面价格调幅平均在11%~13%。当时,企业表示,从7月起开始的调价将一直延续到9月。企业称,原材料上涨是方便面“不得已”调价的主要原因。

  特殊情况

  七种情况可得到反垄断豁免 根据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于相关禁止条款,可得到反垄断法相关条款的“豁免”: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核心内容

  禁止大型国企损害消费者利益 反垄断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法律同时规定,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禁止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 反垄断法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反垄断法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就业促进法

  遭受就业歧视 劳动者可提出诉讼

  为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30日表决通过就业促进法。

  核心内容

  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收劳动者押金 就业促进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违反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提出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 就业促进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修法 为物权法实施作准备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30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授权国务院就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与拆迁补偿先制定行政法规,确保物权法实施后我国城市拆迁有法可依。

  修改内容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在第一章“总则”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突发事件应对法

  授权+限权 规范政府应急行为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30日下午表决通过了突发事件应对法。这部法律将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核心内容

  突发事件政府可采取必要应急措施 法律规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可以“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可以“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施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等;而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政府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则被赋予了“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等多项必要应急措施。

  最大程度保护公民权益 法律明确规定,政府在采取应对处置措施的过程中,如果有多种手段可以选择,必须选择一种对公民利益损害最小,最有利于保护公民权益的措施。根据法律规定,有关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但法律同时明确,“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应对突发事件要确保公众知情权 在应对突发事件时,要确保公众知情权的立法思想也在这部法律中得到体现。法律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公布”。法律同时要求,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一度引起各界争议的有关新闻媒体不得“违规擅自发布”突发事件信息的规定,早就在前一次的常委会会议中被删除,取而代之的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动物防疫法

  饲养场要与居民生活区保持距离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30日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核心内容

  危害严重的动物疫病需要强制扑灭 动物防疫法规定,根据不同的危害程度,动物疫病主要分为三类,其中危害严重的一类疫病需要采取强制扑灭等措施。

  动物饲养场不能与居民生活区“零距离” 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动物饲养场等设施要与居民生活区、饮用水源、学校、医院等保持一定距离。

  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要立即报告 动物防疫法规定,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综合新华社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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