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突发事件要保障被征用财产者权利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31日08:02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8月30日讯 记者郭晓宇今天下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巡视员王世瑚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突发事件应对法对征用作出了特别的规定,以保障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的权利。

  有记者提出,在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中,往往会发生使用或征用他人资源或者企业资源的情况,对此突发事件应对法是否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处理好抢险救援工作与维护他人利益的关系,一方面既保证救援工作顺利展开,一方面又不损害他人的利益。

  王世瑚表示,为了应对突发事件,需要采取很多措施,在正常的管理下一些正常的措施是不够用的。在应对突发事件时要采取特别的措施,征用就是一项特别的措施,对这个问题,突发事件应对法作了特别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王世瑚表示,这样的规定,一方面保证了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另一方面,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也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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