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出台《关于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31日11:03 红网

  红网益阳8月31日讯(通讯员 肖建红)为强化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职责,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近日,沅江市出台《中共沅江市委、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

  《办法》规定,全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职责的,应当对其实施责任追究。实施责任追究,采取以下方式:警诫,包括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讨、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组织处理,包括对领导班子进行整顿调整,对领导干部予以调离、免职、责令辞职、降职;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规定,对领导班子的责任追究分为三类。一是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重视,不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不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管理、监督机制不完善、不健全,不采取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不按规定的时间、内容和程序召开民主生活会,或者虽召开民主生活会,但不对照检查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情况,对存在问题不进行整改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二是对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贯彻落实,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不分析研究,不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或者不组织实施的;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不重视,不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和法规履行职责的;对所辖地区、部门、系统、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不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的;不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拔任用干部,用人上存在不正之风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不正之风屡禁不止,违纪违法案件频繁发生,经常受到上级机关查处的,责令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或取消评先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对该领导班子进行整顿调整。三是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的,对班子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取消单位当年各类评先评优资格;连续两年被评为“不合格”的,对领导班子进行整顿调整。

  《办法》规定,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的,班子正职取消当年各类评先评优资格,且在当年公务员考核中评定为“不称职”或“基本称职”;连续两年被评为“不合格”,责令班子正职辞职或对其免职;负直接领导责任的班子其他成员取消当年各类评先评优资格,且在当年公务员年度考核中评定为“基本称职”。领导干部个人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的,对其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当年各类评先评优资格,且个人在当年公务员考核中评定为“不称职”或“基本称职”;连续两年被评为“不合格”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办法》还对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方法作了明确规定。

稿源:红网 作者:肖建红
爱问(iAsk.com)
·城市营销百家谈>> ·城市发现之旅有奖活动 ·企业邮箱换新颜 ·携手新浪共创辉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