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半业主同意可解聘物业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02日04:55 城市晚报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如果作出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决定,业主有权向法院起诉。8月31日,中国政府网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该决定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5件“大事”半数业主同意可通过

  10月1日起,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等业主共同决定的小区事务,过半数业主同意即可,而以前则需要超过2/3的业主同意。

  据了解,此次修改《物业管理条例》是以《物权法》为前提的。其中备受关注的由业主共同决定的7件“大事”的通过人数有了变化。记者在《决定》中看到,除了“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这两项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外,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等5件“大事”,只要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就可以了,而修订之前,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等都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业主可申请撤销侵权决定

  根据物权法,国务院对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了多处修改,修改内容主要涉及到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由于规定了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为防止这种行为可能侵害到业主的权益,《决定》赋予了被侵害权益业主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力,《决定》对此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如果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决定》还扩大了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业委会的范围,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现行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指导机构只有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决定》还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将“业主公约”修改为“管理规约”,将“业主临时公约”修改为“临时管理规约”。

  (综合《北京晚报》《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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