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扣物品贬值、损毁、被私分责任难界定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02日10:02 法制日报

  据报道,近一阶段来,因为被有权机关罚没、扣押物品损毁灭失而引发国家赔偿案件和其他诉讼,呈上升趋势。由此各地对罚扣物品的保管规范的重视,也正在被提到相对的高度。

  但是,由于进行物品查扣的执行主体众多,有司法机关也有行政执法机关,再加上各有权机关做法和重视程度各有不同,个别地方存在对罚扣物品保管上的漠视,导致被执行对象部分财产的贬值、损毁、丢失。

  针对以上出现问题,有专家建议,国家应该尽早研究制定一部罚扣、冻结款物的统一规范。

  □本报记者 李 亮

  8月1日,浙江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开始实施,其中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媒体普遍认为具有积极的借鉴价值。该条款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扣押、查封有关设施、物品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对被扣押、查封的设施、物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因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过错造成被扣押、查封的设施、物品损毁、灭失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赔偿。”

  有专家分析,这项条款的进步意义在于,它明确了罚扣物品的期限和进行赔偿的责任。同时,这位专家认为,因为这部地方法规不是专门针对查扣行为,因此没有将保管和赔偿的条款细化,也有情可原。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上讲,这就更需要一部专门的法规予以规范,以使相关条款更具可操作性。

  实际上,因为包括司法机关和各行政执法机关在内的执行主体,很多情况下对查扣物品疏于管理,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导致物品损毁灭失的事件不断在发生。由此引发了大量国家赔偿案件和相关诉讼。

  这种现象引起了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重视。

  “找不回”的黄金

  霍士龙(化名)的46公斤黄金不见了,是在某地公安局“消失”的。

  5年前,霍因为携带46384克黄金,被当地公安人员以涉嫌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他所携带的黄金也被公安机关扣押。3年后,霍士龙被法院宣告无罪,这时,他发现他的黄金找不回来了。

  46余公斤的黄金去了哪里?

  霍士龙找到了公安局经侦支队,据了解,2002年9月26日,经侦支队已将所扣押的黄金出售给中国人民银行的当地支行,总售价380多万元,这发生在霍士龙被扣押的5天后。经侦支队称该款项在案发最初阶段于2002年9月27日已上缴国库,属已决事项,拒不退还。

  霍士龙说,案卷中只有当地公安局的罚没收据与出售给中国人民银行的收据,并无上缴国库的回单。

  霍士龙的无罪是由于国家法律法规发生了变化。2002年8月至9月,霍士龙在无黄金收购许可证的情况下收购黄金的行为,在案发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八条,系非法经营行为,后因国务院下发文件取消了黄金许可证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规定,霍士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这一点也造成了黄金的去向问题,经侦支队认为,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即国务院下发文件以前,霍士龙构成非法经营罪,审判时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依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判决无罪。但是,又以公安机关对涉案黄金的处理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的,依据国家赔偿法不属于应当退还的范围,这个案件不是错案,不能办理收入退库,法律的溯及力不能及于已决事项等理由,所以不予返还涉案黄金。

  霍士龙认为,他于2002年9月21日被公安局经侦支队抓获,携带的黄金等物品被扣押,9月26日扣押的黄金被出售,公安机关称9月27日将变价款上缴国库,此时霍士龙还只是犯罪嫌疑人,并不是犯罪分子,被扣押的物品公安机关有保管的义务,另外,该46余公斤黄金是涉案证物,应该待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法院通知查封、扣押机关上缴国库,查封、扣押机关应当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

  律师分析,霍正在酝酿起诉当地公安机关,如果他一旦胜诉,那么国家将面临几百万元的赔偿;如果败诉,就暴露出司法机关在查扣物品制度上的缺陷,当事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扣押物品管理过程中的问题

  霍士龙的案件只是近期的一个典型案例,从有关报道上分析,类似案例发生数量不断在上升。

  比如广州中院就曾办理过这样一起国家赔偿的听证案件:

  曾某一直从事脚手架租赁业务,其女儿李某从事脚手架销售业务,母女俩在经济上是分开的。后来,李某与廖某发生空头支票问题,廖某向增城市公安局报案,称李某涉嫌诈骗。增城市公安局警员找到曾某,要将曾某存放在广州市黄埔区大沙仓库的建筑用脚手架配件拉走,曾某当场提出异议。曾某称,警员在没有出示证件、没有开具扣押清单的情况下,直接叫廖某将货物拉走;事后,曾某发现只有廖某等人及公司的收条,没有公安局的扣押清单而产生怀疑,遂向大沙派出所报警,并向广州市公安局督察大队投诉。与此同时,当地公安局还到东莞市一工地将曾出租的脚手架予以扣押。上述被扣的货物价值合计89万多元。

  曾某的律师说,当地公安局扣押货物不开具《扣押物品清单》;货物扣押后交报案人转卖,曾某的财产遭受了重大损失。请求法院判决公安局支付赔偿金89万元。

  记者对相关的案例进行分类后,有如下类型:

  ●私分、私用扣押物

  北京的孟某是一所民办大学的董事长,两年前突然卷入了一场刑事诉讼案,其大量股票被抛售,所得99万余元现金和一辆丰田佳美轿车被当作“涉案赃款赃物”扣押。但是在他终审被判无罪后,当地检察机关却以种种理由拒绝交还被扣财产,直到现在这些财产还没有物归原主。原来以涉案赃款赃物名义扣押的钱和车,根本就没有移送到法院,汽车已经被检察院用得破旧。

  ●疏于管理导致扣押物贬值

  陈某由于涉及到一起非法经营罪,其驾驶的奥迪A6轿车、手机、相机被公安机关扣押,该扣押物品被返还时,陈某发现其所有物品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损伤,轿车不但被暴晒,还有多处划痕,手机、相机有被水浸过的痕迹,已经不能使用,陈某要求公安机关承担责任,赔偿损失,但至今未果。

  某地工商部门扣押了一批纸张,由于纸张属于不宜保存的物品,但该工商机关并没有很快变卖,加上当地天气阴雨连连,导致大量纸张霉变,在返还当事人时,已经严重贬值,为此,当事人多次找工商部门提出要求赔偿,均得到不予赔偿的答复。

   ●长期扣押

  张某借住在董某家期间,被公安局带走,同时把房间内一些物品开了扣押清单带走,其中大部分物品属于董某,董某当时提出异议。在场几位警察回答说:调查清楚属于你就会归还你。扣押单上要求张某核对签字,随后,张某跟警察走后经过一晚的问话,第二天返回,董某去追问扣押物品的事,得到的答复是:仍在调查中。

  据公安局开出的扣押单显示,至今已差不多一年了。其间董某和张某去问过多次,得到答复都是:未调查清楚不能归还。

  其实,不仅仅是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存在这样的问题,工商、海关、药监、卫生、城管等行政执法部门都会遇到类似情况。

  保管不力的原因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如果暂扣物品在扣押期间出现损失,应该由扣押机关承担责任,如果由于保管不力,则应按照法律对责任人进行处罚,严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陈刚说。

  虽然法律中已规定了对于暂扣物品保管的法律责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律法规中仍然存在一定的模糊地带。执法部门也有自己的“苦水”。一位江苏省某县级市的基层警员说:“我们的保管室条件不是很好,只有两个人值班,那些容易保管、体积小的物件管理起来比较方便,但是对于那些大的涉案物品,比如汽车之类,我们很难维护。”

  人力不足、财力不足、保管环境差在基层办案人员中是共识,这一点也是保管扣押物品不力的一个重要原因。

  “尤其是在偏远的、经济欠发达的地区,保管人员往往有心无力,致使扣押物品损坏、贬值是需要解决的一大问题。”公安大学侦查系副教授陈刚对本报记者说。

  据陈刚介绍,上述的一些对扣押物品保管不力的问题在以前比较常见,现在的情况已经有所好转,在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上,执法机关的意识正在逐渐加强。

  针对类似情况,有专家提出建议认为:

  第一、专所专人管理,严格交接手续。扣押物品应当设立专用保管场所(符合防火、防盗、防潮等安全要求),指定专人保管,保管人对罚没的物品应当建账设卡,科学管理、分类放置。因案情需要调用所保管的物品时,应经办案部门领导批准,扣押的物品启封时,案件承办执法人员和保管人员应当同时在场,当面清点查验,归还时,应由保管人员清点验收并重新封存。

  第二、规范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责任。因保管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扣押物品丢失、损毁的,有关人员应当承担责任;对违反制度,隐瞒、截留、挪用、调换、私分或自行处理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规定保管期限,妥善做好扣押物品处理工作。由于不同案件的复杂程度不同,各执法部门可以根据办案需要规定扣押物品的保管期限,在办案期限内未能处理的,统一没收处理;对扣押物品规定期限内,对确定为无主物、危险品、违禁品等按有关规定处理;对时效性强或者易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而为了加强对扣押、没收物品的管理,安徽铜陵市药品监管局也出台了“扣押、没收物品收管分离暂行规定”。该办法从扣押、没收物品的管理、储存、建账、处理、销毁等方面明确了责任部门和具体管理方式。

  在贵州,贵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制定了财务工作制度、罚没财物管理制度、扣押(没收)物品出入库管理规定等,建立扣押(没收)物品出入库台账,安排专人负责仓库物品的管理工作;二是对扣押(没收)物品均使用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的制式清单文书登记,入库后登记台账,做到及时验收核对,手续完备,责任分明;三是销毁物品由相关负责人认真核对,销毁清单由相关部门及领导审批;四是积极落实有关罚没款物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规定和制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确保依法没收的财物纳入财政管理。

  由于各地的规范大部分由相关部门作出,很多问题都存在争议,比如对查扣物品是否需要收取保管费,收取保管费有无法律根据等等。最为重要的是,如何统一规范如果执法机关在保管上的注意义务和保管程序,以及一旦出现行为瑕疵,如何赔偿,赔偿范围和额度的厘定,等等问题都不应该由具体执法单位作出。因此,有专家建议,国家应该适时考虑制定一部统一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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